0739lyx 发表于 2016-11-12 09:46:50

工伤停工留薪期限规定应有灵活性

    据《湖北日报》11月11日报道,月初,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适当延长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工伤停工停工留薪期限,《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情况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都是最多2年。这虽然没有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缺乏灵活性,没有用好《条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从政策上保护和照顾特殊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众所周知,政策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制定的,其内容规定既要具有坚定的原则性,以体现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便于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自由裁量,弹性处理。行政行为,因其实际情形的变化莫测和复杂多样,无法事先准确预估,故要求法律和政策必须赋予具体执行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实现行政目的。

显然,《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是一个在湖北全省范围内执行的地方性文件,将对全省广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职工分布在全省各个行业各个职业领域,各行各业各具特殊性,职工的职业病,职工因公致伤的原因、情形、程度各不一样,需要接受治疗、疗养、休养的时间各不相同。工伤职工到底需要多长时间的治疗休养?我想恐怕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时间来定死。尽管对于绝大多数工伤职工来说,也许1-2年的停工留薪期足够了,但也不排除少数职工超出2年期限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能否在统一规定的同时,赋予执行部门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因人制宜,照顾特殊的个别职工,给予适当延长,直至劳动能力恢复?当然,期限也不能无限延长,如果2年或3年内不能返回单位上班,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伤的,则享受伤残待遇。

必须强调的是,工伤职工伤情及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只能由政府指定的权威鉴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既不能由职工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企业说了算。鉴定内容既包括伤情等级鉴定,也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凡是劳动能力得到恢复或部分恢复的工伤职工,都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上班,幻想吃空饷。

总之,关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既要有刚性规定,又要有人性温暖;既要体现政策的严肃性,作出原则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体现一定的灵活性;既要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保障企业依法用工权,又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照顾个别职工的特殊情况,做到因人制宜,因病制宜。(刘运喜/湖南邵阳学院教授)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6-11-12 12:52:39

好久没来参与了,欢迎多多投稿啊!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1-12 19:32:04

学习刘老师美文,周末愉快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1-12 19:32:15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1-12 19:32:47

《企业事评》版块有你最精彩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1-12 19:32:58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1-12 19:33:07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6-11-13 07:44:18

好文章加精推荐。

0739lyx 发表于 2016-11-13 12:08:59

回 1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现在懒了,精力不济,写的很少。

0739lyx 发表于 2016-11-13 12:09:30

回 4楼(幸福海边) 的帖子

感谢感谢,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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