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环境下工作所致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日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业病工伤认定案件。申请人因长期工作后患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作环境所致。法院审理,公司应付责任。海城的姚某自1996年起一直在辽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长期从事井下凿岩工作,双方签下劳动关系。由于长期在没有通风除尘设备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劳动强度较大。 2011年,姚某经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贰期。
姚某向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情认定,经调查,姚某的疾病确为工作原因造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但公司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四)项,在特定环境下长期工作所导致的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姚某为工伤,其所在的公司应履行工伤管理条例的要求。
来源:辽沈晚报鞍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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