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zzc 发表于 2016-12-9 06:03:05

单位改制改不掉劳动关系

 2001年6月1日,田某到威海市某厂工作。2007年10月,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田某仍继续在改制后的公司工作。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田某最近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2001年6月1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某公司辩称,2007年10月,某厂实施改制,与改制前单位不产生关系,劳动关系应自2007年10月改制后建立。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4号)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田某自2001年6月1日开始工作,原单位改制为某公司后,田某仍继续工作至今,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自2001年6月1日建立。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田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49:12

前来支持与学习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49:24

谢谢老师对师徒论坛的支持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49:37

问候老师周五愉快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49:42

您的支持是我前进的动力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50:00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6-12-9 07:50:24

老师分享辛苦

幸福海边 发表于 2016-12-9 10:16:06

感谢忠财老师带来分享,老师辛苦了,周五愉快

羊君 发表于 2016-12-9 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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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

羊君 发表于 2016-12-9 15:08:21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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