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鹰 发表于 2016-12-15 20:33:43

由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想到煤矿安全生产

   黄飞

   中央纪委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联想到企业安全生产,又何尝不是如此?!员工少违章、不违章,就能最大限度遏制事故的发生。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勤于“亮灯”。在家,多吹枕头风,多咬耳扯袖;在学习教育中,多运用典型事故案例触及灵魂;在生产现场,多提醒搞好安全确认,使之认识到“违章是狼,蛮干是虎”。运用把握好第一种形态,时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才有可能使员工从骨子里增强“不愿违”的自觉性。

    对性质不恶劣、危害不严重的一般性违章,实行轻处罚应成为大多数。这需要管理者们敢于“亮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违章行为实行“零容忍”,决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视而不见,麻木不仁。不能怕得罪人,当“好好先生”,否则会养痈遗患,形成“破窗效应”。

    对严重违章者实行重处罚应成为少数,由于严重违章有可能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较大伤害,给企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因此必须实行重处罚。这就需要管理者们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逗硬执行制度,对严重违章者不含糊、不放水、不手软。

    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章,实行重拳出击,严惩不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成为极极少数。由于给他人造成很大伤害,甚至使之失去生命,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就应该让其“吓破胆子、丢掉票子、很没面子、戴上铐子”,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运用第四种形态,就是让员工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产生敬畏之心,形成高压态势,使之“不敢违”。

    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嫁接到安全管理中,就是要从员工意识抓起,从小节和纠正不良习惯着手,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才能让企业这片森林生机盎然,实现长治久安,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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