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zzc 发表于 2017-3-20 06:33:48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来源:易安网

zzczzc 发表于 2017-3-20 0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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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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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辛苦了!

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09:36

问好张老师!周一快乐!

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09:46

张老师转帖辛苦!

宝石花的心 发表于 2017-3-20 10:09:51

谢谢张老师的精彩分享您的分享为我们带来精神上的饕餮盛宴
问候老师分享辛苦了

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10:07

感谢张老师对人生感悟专页的支持!

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12:43

http://bbs.bztdxxl.com/p_w_upload/184_38202_5e805aeb557d638.gif

羊君 发表于 2017-3-20 10:12:52

zzczzc 发表于 2017-3-20 19:02:53

感谢尹老师的劳动保护版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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