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又回原单位,就业补偿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吗?
2017-04-28 当代工人杂志申请人教某系某企业员工
2005年辞职后又于2008年回原单位就业。2013年末,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决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教某提出要将其辞职前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内,被单位拒绝后,教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跟这个单位非常有感情,
不愿意为了这么一点事与单位撕破脸。
可是到现在,弄这么点事跟拉磨似的,
没想到处理起来这么麻烦。
被诉人:
我们跟申诉人有同样的想法,
希望这件事情能尽快解决,
但大家在这个事情上无法达成共识,
所以还得经过法律程序。
申诉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根据当时申请人辞职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据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否则没有。
后来申请人又回到原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时间要重新计算。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原来如此! 学习,问好万老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