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益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16
央广网厦门6月1日消息(记者吕贝娜)5月31日上午,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争议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厦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16)》及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理性维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厦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该白皮书对2014-2016年全厦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桦介绍,2014-2016年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802件,其中一审案件7655件、二审案件2147件;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共9076件。案件呈现出争议类型多样化,当事人诉求多元化;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劳动争议多发;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但呈下降趋势的特点。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履行劳动合同不适当引发的纠纷占绝大多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仍经常出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履行劳动合同不适当表现在有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具约束力,所谓“惩罚性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具备实体合法性或者是规章制度制定、告知程序不合法;有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管理不完善及重要记录缺失;有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普遍未约定劳动定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现在有的逃避用工责任,以各种借口不及时或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有的用人单位尤其发包单位常常分不清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行为多表现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证明等手续。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提出建立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用工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注重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水平,集聚合力预防及化解劳动争议等建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劳资纠纷。
李桦表示,建议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市总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共同制定实行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的意见,在厦门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引导或协商作用;探索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等级鉴定等一站式服务窗口,发挥社会资源融合的力量与作用,通过多种渠道预防及化解劳动争议。
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则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并违法终止合同,法院最终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例中,夏某于2001年4月3日入职某公司,2011年双方签订一份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夏某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夏某不同意终止合同,实际工作至2014年7月21日。后夏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按夏某的要求签订,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公司不仅不与夏某续签合同,反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剥夺了夏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夏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欢迎各位老师阅读,《劳动竞赛》版块祝您开心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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