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军 发表于 2017-8-6 13:26:35

“三违”岂能“顶包”

                                                                                          “三违”岂能“顶包”
          日前,松藻公司打通一矿采煤一队生产三班三名员工,在西2706工作面机头顶板支护时,没有执行机头顶板“一梁三柱”的支护规定,支护顶板的一根π钢差一根液压单体,被该队认定为内部“三违”。三名员工私下合计,让员工刘明海“顶包”,把责任全部担下来,另外两名员工私下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后来,因为“顶包”补偿金额的问题,三人闹起了矛盾,导致事情败露被曝光。该队严肃进行了处理,对三名员工按照违章性质进行了考核。
笔者与刘明海进行交流,得知“顶包”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违章性质和经济处罚,一人产生的一般违章,经济考核就在300元左右。多人违章性质严重,违章责任人每人考核金额上千元,一人“顶包”算起来比较划算。
         笔者与其他基层员工进行交流,得知在基层员工中违章“顶包”现象时有发生。“顶包”是员工之间的个体行为,具有秘密性,不容易发现。“三违”责任人瞒着上级弄虚作假,找同班和同队的工友去认违章、担责任、缴罚款,向上交差,向下交待,目的是把事情“摆平”。违章“顶包”,一般是违章性质不重、事情小、影响不大。反之,事情大了、性质严重了,我想也没人犯傻愿意去“顶包”,因为这个“包”没人“顶得住”。
         虽然,“顶包”让责任有人担,考核有人认,但却让真正的违章责任人逃脱“法网”,逃避了责任,逃避了处罚。久而久之,违章责任人就会心存侥幸,导致其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失去敬畏之心。总觉得违章不是个事,找个人“顶包”就了事,对违章行为不以为然,在工作中我行我素,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不会为、不作为、胡乱为,留下潜在的安全隐患。 
         找人“顶包”究其原因,就一个“利”字。《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触犯安全生产法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轻的要追查,停工学习并受到处罚。重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将接受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顶包”现象花样百出,有单人违章找人“顶包”,有多人违章找一人“顶包”,有班长违章找组员“顶包”等。如:几名员工一起集体违章,就让一名员工“顶包”,把所有责任和处罚承担下来,就可缩小违章人数,降低违章性质,减轻考核处罚。总之,找人“顶包”就是为了逃避责任、减轻考核和处罚,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违章后找人“顶包”,是在弄虚作假,是在蒙蔽敷衍上级,是在变相地逃避责任和处罚,是不履职、无担当,缺乏责任感,缺乏安全敬畏之心的表现。是对安全的藐视,是对生命的亵渎。性质恶劣,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不容忽视。企业必须严查、严管、严办、严惩,以儆效尤,树安全正气,行安全之风,才有助于抓好安全。
         帮违章责任人“顶包”,看似讲义气够朋友,其实是顾小义而舍大义,是为小德而舍大德。是在违反原则、违背良心,让真正的违章人员逃避了责任,让原因得不到分析、安全短板得不到查找、教训得不到吸取,助长了歪风邪气的滋生和蔓延,埋下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此,“三违”岂能“顶包”。“三违”责任人应当摆正心态,敬畏安全,勇于担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主动拒绝违章,按章作业抓安全;作为工友,应当主动抵制违章,帮助违章人员纠错纠偏,不能代劳“顶包”,助长歪风,害人害己;作为企业,应当强管理、细督查、深追究、严考核,把“顶包”打回原形,让真正的“三违”责任人无处藏身,让“三违”责任人担责受罚,真正吸取教训,促使其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要安全到我会做好安全”的思想行为转变,主动作为抓安全,实现本质安全,这样企业才能长治久安。
    (作者:打通一矿 胡明军)

湖北三鑫黄国强 发表于 2017-8-11 10:39:10

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要安全到我会做好安全。谢谢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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