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员工出事故考核是否让安全员“陪绑”应区别对待
员工出事故之后安全员考核“陪绑”的情况不绝于耳,依愚见,这种现象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针对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员的所作所为区别对待。举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在2个月之内先后发生腕部筋腱撕裂、撞腰和吊运伤手3起安全事件,三位生产单位的安监人员分别受到了不同金额的处罚。但究其原因却不难发现,腕部筋腱撕裂乃工装首次使用,在没有作业指导书的前提下,操作者急于完成生产任务,独自一人在未正式上班时(1点25分)操纵设备所致,此过程中安监人员没有及时制止,确有履职不到位之意;但撞腰和吊运伤手则完全是在生产线上已连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且受过多次专业培训的员工忽视安全所致的突发安全险肇事件,结果两位安监人员双双被考核1000元,如此量“刑”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
实际上,多数时候安全员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就“主体责任”而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作业者本人。时下,一些企业由于理解上的片面明显加大了安全管理,在出现安全事件之后,动辄以“培训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向安全人员问责,名义上是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但调查报告中多以“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的含糊定性着实令人费解。
专职安全员的职责主要是健全制度、培训到位、告知有度、巡查监管、消除隐患,而非绝对的作业监督,因为安全本身就是全体从业人员共同的行为。 腕部筋腱撕裂乃工装首次使用,在没有作业指导书的前提下,操作者急于完成生产任务,独自一人在未正式上班时,安全员在哪里监控施工呢?换言之,施工中安全员跑到哪里了? 石老师举的事例很好,正如初老师提出的,我们写文章的目的就是不能给其它观点留出反对意见,要把我们的观点写得更清晰,让对方无法反驳。继续修改,还有时间! 此过程中安监人员没有及时制止,确有履职不到位之意;但撞腰和吊运伤手则完全是在生产线上已连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且受过多次专业培训的员工忽视安全所致的突发安全险肇事件,结果两位安监人员双双被考核1000元,如此量“刑”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
我感觉安全生产不能以罚代管,动不动就罚款从源头杜绝不了安全隐患,所以罚款我个人认为不合适。但安监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我就不明白了,他为啥不及时制止呢? 同意初老师的意见,工装首次使用属于“四新”项目,使用时安全员不在现场监督,又没有作业指导书(还没有编出来),如此急于干活导致自己受伤,但整个过程中安全员应该是有责任的。 文中有一个细节可能是我没写出来,注意是未到正式上班时间:1点半上班,工人1点25分干活出的事,此事安全员在休息。但没有作业指导书就把工装送到现场,安全员没有把关,有责任。 石老师的观点是中立观点,文章中所举的事例都是说安全员被处罚了,可见,中立观点不成立。还有你的文章中确实将自己的观点没写出来,可以写得细致一些,这样更好。比如安全员还没上班,员工私自去干活出了事故,为何安全员还要受处罚,是之前没有提醒,还是其他原因?有很多单位员工安全出了事故,而安全员之前所有工作都做了,出了事故后,安全员并未没有受到处罚,就是因为他所有的工作都做了,而且都有记载。 所以写中立的观点一定要两方面事例都写清楚了,请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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