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57)——劳动争议律师答疑: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刘女士问: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合法吗?雄志律师事务所张亮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在合同中单位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先生问: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存在试用期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阚宁律师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就试用期未作约定,因此,视为无试用期。《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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