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1423|回复: 0

[案例分析] 【每日一学】案例分析(257)——劳动争议律师答疑: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发表于 2010-10-21 16:46:5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刘女士问: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这种做法合法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张亮律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在合同中单位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先生问: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存在试用期吗?

  雄志律师事务所阚宁律师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期限,未签订劳动合同,说明双方就试用期未作约定,因此,视为无试用期。《京华时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