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硕御月 发表于 2010-12-3 09:31:04

金海燕:每天1.2元工资,要为维权“给大力”

  四川教育学院的应届毕业生陈吉,在成都金思博投资公司干了45天,却只拿到了53。3元工资,平均每天的工资为1。2元。此事在网上暴晒,引发强势围观。(12月2日《天府早报》)
  陈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先是将此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和工商局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吉: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50元,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法”。这样的回答确实是为陈吉的维权“给了力”;据说工商局和劳动监察大队均找过用工单位,也是为陈吉维护“给了力”;然而,公司负责人却以《试用期劳动合同》作为干了45天只发53。3元工资的依据,把工商局和劳动监察大队的“给力”全部轻易化解掉了。所以陈吉不得不把此事晒到网上,请网友“给力”,请社会舆论“给力”。由此证明,尽管相关部门给了力,然而,这“力”却远不如企业“违法效益”激发出的违法之“力”,正因为如此,如今有些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可谓久治不愈,尤其是对农民工、外包工、初涉职场的大学生的用工违法行为,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其实,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而且应该为劳动维权者给更大的力。譬如对干了45天只发53。3元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不是向维权者口头上说一句“肯定不合法”,而是对企业说明这样的行为违法;也不是只“找过用工单位”,而是对违法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惩处:该曝光的曝光,该罚款的罚款,使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之力,胜过违法用工利益给企业激发的违法之力,才有可能让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才能主动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使劳动监察部门甚至政府领导天天给企业擦屁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很难真正建立起来。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又是一年一度政府为劳动者维权的高峰期,有些地方特地成立的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临时机构,这固然说明了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维权的高度重视。然而我想,如果在平时经常监察用工者改造劳动法规,发现一起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立即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苗头,立即将这种苗头抑杀在摇篮里,给劳动者的维权之力,能有效遏制违法利益给企业的违法动力,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乃至政府领导,才有可能不必再为一年一度的讨薪维权高峰担心了。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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