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呈现“两头热”
2 月 25 日,中国人大网结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下文简称《家庭教育法》)修改意见的征集。家庭教育立法是关乎每个家庭的大事,中国人大网站的统计数字却显示,在1月27日—2月25日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只有869人提出了修改建议。A 全国征集一周 不到40人响应
得知《家庭教育法》征求修改意见后,耄耋老人冉乃彦积极组织讨论,提交了自己的修改意见。在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工作二十多年,担任过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访问学者,冉乃彦如今仍活跃在家庭教育战线。
2月2日晚,《家庭教育法》在人大网征集修改意见已有一周,网页显示只有不到40个人参与。
2月27日,芮乃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处于征求早期,人们不熟悉《家庭教育法》,需要去了解。一些机构想提出修改意见,也需先在内部讨论。这都需要时间。所以才会出现方案公布一周,只有不到40人提修改意见的情况。
截至2月25日,在中国人大网平台上,《家庭教育法》的修改意见有1667条,共869人提交。但是,这些数据低于《医师法草案(关于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的3457条修改意见,也低于《法律援助法(草案)》的1810条修改意见。冉乃彦认为,同这二者相比,《家庭教育法》适用范围更广泛,因为每个家庭都要了解和接受它,1667条与中国14亿人口是不相称的。
B“两头热”的家庭教育现状
国务院妇儿工委儿童工作国家智库专家、中国家庭教育学会早期教育专委会理事来祥康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和“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被写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之中。“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被写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在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把“家庭、家教、家风”问题上升到治国理政、强国兴邦的战略高度。
2月27日,适逢周末,在大明湖火车站周边及和谐广场东广场前,记者随机采访了近20位泉城市民,仅有一位50岁女子因子女均已成人,目前不关心家庭教育,其余受访市民,均认为科学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巨大影响。
今年30岁的隋先生已成家还未有孩子,他虽然不知道《家庭教育法》已经开始征求意见,但这不妨碍他将来通过书籍、网络等方式学习家庭教育知识。27岁的朱女士还没结婚,作为老师,她深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未来也会进一步丰富自己的知识库。
这也验证了冉乃彦的观点,中国的家庭教育现在是“两头热”:高层重视,基层关心。他曾经参加过一所高校家庭教育研究院的成立大会,研究院负责人在会上宣称自己不想成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这只是“上级坚持的”。
C理论研究处于百家争鸣阶段
“和延续数千年的家庭教育文化相比,我国现在的家庭教育专业理论研究薄弱得多,一般人对《家庭教育法》的法条理解比较困难,更不用说修改了。”冉乃彦说。
冉乃彦认为,中国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现在尚处于初级的“百家争鸣”阶段。同一个问题不同专家可能观点完全相反,因为都没有研究透彻,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不管是个人还是研究机构,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方面得到的资料都不够丰富,还出现过有家庭教育专家把《家庭教育法》法条中的“妇女儿童部”(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与“妇联”相混淆的情况。
首届“中国家庭教育百名公益人物”、中国报业教育发展联盟家庭教育委员会主任苏加胜,对家庭教育法提出了7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从2005年就开始对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探索的苏加胜,也赞同冉乃彦的观点。他说,中国关于家庭教育的专业理论非常欠缺,现有的理论很多是从经验脱胎而来,没有真正从心理学和哲学角度去深入研究。经验不同,理论相异,全国有不低于20个机构在培训家庭教育指导师,但各有各的理论。
此外,苏加胜还认为,我国的家庭教育没有真正行业化发展。国内缺乏家庭教育行业的领军企业和机构,更多的是到处找家庭教育方法的家长和零散的家庭教育从业者,他们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注不够,也使得修改意见不多。
冉乃彦说,家庭教育法修改意见的征集,是一次宝贵的机会,不管他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哪怕只是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思考,他也觉得很有意义。
延伸阅读
家庭教育不当国家可进行干预
1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明确第一责任人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公检法机关可干预
根据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利;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包括训诫、家庭教育督促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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