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处于百家争鸣阶段 |
“和延续数千年的家庭教育文化相比,我国现在的家庭教育专业理论研究薄弱得多,一般人对《家庭教育法》的法条理解比较困难,更不用说修改了。”冉乃彦说。 |
冉乃彦认为,中国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现在尚处于初级的“百家争鸣”阶段。同一个问题不同专家可能观点完全相反,因为都没有研究透彻,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不管是个人还是研究机构,在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方面得到的资料都不够丰富,还出现过有家庭教育专家把《家庭教育法》法条中的“妇女儿童部”(政府机构的一个部门)与“妇联”相混淆的情况。 |
首届“中国家庭教育百名公益人物”、中国报业教育发展联盟家庭教育委员会主任苏加胜,对家庭教育法提出了7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从2005年就开始对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探索的苏加胜,也赞同冉乃彦的观点。他说,中国关于家庭教育的专业理论非常欠缺,现有的理论很多是从经验脱胎而来,没有真正从心理学和哲学角度去深入研究。经验不同,理论相异,全国有不低于20个机构在培训家庭教育指导师,但各有各的理论。 |
此外,苏加胜还认为,我国的家庭教育没有真正行业化发展。国内缺乏家庭教育行业的领军企业和机构,更多的是到处找家庭教育方法的家长和零散的家庭教育从业者,他们对法律赋予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注不够,也使得修改意见不多。 |
冉乃彦说,家庭教育法修改意见的征集,是一次宝贵的机会,不管他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哪怕只是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思考,他也觉得很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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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家庭教育不当国家可进行干预 |
1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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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第一责任人 |
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
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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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机关可干预 |
根据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
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利;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包括训诫、家庭教育督促令、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等。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