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光 发表于 2010-12-31 13:28:17

[反方]姓“工”的工会别忘了“公”心行事

姓“工”的工会别忘了“公”心行事

文/汪红光

公有制时代,“工会”与“团”并列,只是企业党、政部门的帮手。维护职工权益,往往靠提意见、发呼吁。更多的是以个人人格魅力影响企业决策者。虽有一些冠冕堂皇的章程、规定,但在“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大旗下,贴在墙上那些规定、条例显得很苍白,多数时候,工会实际上成了职工“诉苦、申冤”的娘家。

到了私有制企业,多数的工会则干脆成了“机构花瓶”“部门点缀”。一方面工会领导人虽然名义上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与指导,实际上,其职务的任命与撤换都是由企业主说了算。因为工会领导人的工资由企业支付,哪个企业愿意出钱养一个天天与自己对着干的“冤家”?另一方面,过去的劳动法规、职工保护条例以及工会组织法规等等涉及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章,多数是在公有制前提下制订和确立的。体制发生改变以后,这些基于公有制基础的规章条例便暴露出脆弱的、空洞的面目,无法适应社会需要,很难从实质上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7月,湖北省人大率先通过《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对企业工会人员的选举、薪酬、待遇、职能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随后北京等地也相继进行了工会立法改革,以充分调动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工人利益代表”职能,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从性质上说,工会始终姓“工”。它的名称、职能以及组织结构的天然性决定了工会必然是工人利益的代表。早在民国时期,京汉铁路工会为了工人的利益,在与地方军阀与反动资本家的持久斗争中,抛头颅、洒热血,成为工人的主心骨。今天的企业主虽不是工人的对立面,但他们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有些时候同样会做出损坏工人利益的事情。如果没有工会为工人出头,为工人做主,工人权益就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但是,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工会”姓“工”只限于劳动法规许可的范畴,更多的时候它应该保持“公心”,讲公理,持公义,秉公正。切不可为了获取工人的支持,无原则地怂恿和将就少数工人的不正当要求。如果别有用心者假借工会之名,假借替工人伸张正义之名,狐假虎威,行中饱私囊或者危害企业之实,那就需要坚决的化“工”为“公”,将它除名。




szlmhtx 发表于 2010-12-31 15:09:15

工会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书剑先生 发表于 2010-12-31 17:24:14

加上一些如何保证工会“工”心的监督和措施的探讨,应该会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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