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文 发表于 2011-11-25 23:28:14

[中立]强制的前提应该是好的制度与好的实施的结合

强制的前提应该是好的制度与好的实施的统一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被纳入本规定,也就是说,自己参保的也要强制缴纳。
    从变更的内容来看,无疑是考虑到广大农民工等群体的现实需求。毕竟有许多企业不给职工买工伤保险,职工难以独自承担工伤带来的风险,除了出台强制性办法,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至少从制度上为职工建立了一道安全屏障。
    然而,即使是制度本身是积极的,具体实施的效果,对职工综合利益的影响,还是难以预料,甚至充满担忧。目前,我国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到“十一五”末,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保的参保人数也超过12亿,但职工和百姓的满意度如何呢?比如在一些城市,因为医保费吃紧,医院对住院病人实行限额,引起很多群众不满。关键原因在于支付水平比较低,制度本身不公平以及对于通胀的预期,加重了人们的不满。
    再看下强制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强制缴纳工伤的对象,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在其资金紧张,负担较重的形势下,再拿出这样一些钱,是否会影响企业竞争力?企业是否于心不忍?其结果可能是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导致职工收入减少;或者拆了东墙补西墙,把这块多支付的钱通过调整工资等手段进行化解,无论哪一种情况,结局都不能保证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此外,劳动者个人不缴费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而草案也把那些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进去,也要强制缴纳。这是否与个人不缴费的原则相违背呢?而许多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人都是中低收入群体,额外的负担是不是会加重他们的生活负担,而他们的工伤保险又将如何认定与享受呢?
    工伤保险坚持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者负伤后,不管过失在谁,工伤职工均可获得收入补偿,对于许多管理并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面对严格的申报程序,如何让各种类型企业的职工在负伤后不折不扣地享受工伤待遇,还要加强宣传与培训,让企业知晓。职工也应该有权威性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
    好的制度应该是考虑到了公平,又预计到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与缺陷,通过出台配套政策或规定加以弥补。出台五险强制规定,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和职工都是好事,有利于维护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如何做到效果更好,还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加大对执行的监督。

敬业心 发表于 2011-11-26 06: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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