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论】拾金不昧的“感谢费”之争,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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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杨女士和丈夫从海口一家茶艺馆打完牌回家,发现将近6000元现金落在了茶艺馆。但因为丈夫在拿回这笔钱的时候,给了服务员200元“感谢费”,她和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还给报社打来电话投诉。随后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感谢费”。(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有人认为服务员拾金不昧,作为失主的杨女士应当向报社登报表扬那位服务员,而不是去投诉。其丈夫给服务员200元“感谢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也有人认为失主的财物是丢在了茶馆里的,被茶馆工作人员发现后,就应该妥善保管起来,这是茶馆的责任和义务,不应该收什么“感谢费”。
那么,您对这发生在茶馆里的拾金不昧的“感谢费”之争、又有怎样的看法呢?欢迎进行评说!第一名奖励现金100元,第二名50元,第三名30元,第四名20元,第五名10元。
来稿参加评奖截止时间:2012年6月22日周五晚12时。
杨女士实乃尖酸刻薄之典范 佩服佩服 拾金不昧还要钱不应该哈
跟个贴就给钱这个吗哈哈哈 应该给报酬! 杨女士上演了一出无聊的闹剧, 《拾遗规定》不妨“硬些”力度
服务员拾金不昧,令人钦佩,杨女士将酬谢金先送后要,实在令人大跌眼镜,这样看来,所谓的“感谢”只是虚心假意,不过是想试探服务员的“品性”而已。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男子捡钱包归还失主 索要10元早饭钱遭对方辱骂,较之遭辱骂,服务员算是走运了。
其实,至于拾到别人遗失物品并返回给物主后,该不该收取一定比例的感谢费?早有定论,肯定的答案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而且,也有一些地方像广州一样,出台了对拾遗物品的处理明文规定——可以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可是,一个“可以”,道出了给与不给的随意性,最主要的是,给的主动权全在遗失物品一方,拾金不昧者反倒没有了“接受”的底气。
笔者以为,此类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虽然有了可以接受酬金的法律法规支持,但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失主奖励,还没有形成常态化,这就需要相关的《拾遗规定》“硬些”力度。换句话说就是,拾金不昧者应当有权依据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用法律讨要10%的奖励金额,而不是像接受弃舍那样被动地接受,毕竟,自己为捡拾和保护遗失物品费了精力。然而,《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还只是地方法规,没有较大的影响力。更何况,法规的“倡导”失主拿出酬谢金,还不具法律强制力,这是一块影响拾金不昧的硬伤。 拾金不昧也需鼓励!
茶馆是服务场所,固然该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拾金不昧”,对于已经给了茶馆感谢费的的杨女士来说,她能够挽回损失,就已经是一种收获了,所以她应该给茶馆感谢费,这也是一种鼓励和赞同,激励更多的人做到拾金不昧! 不知下回杨女士钱包丢失还会不会能有人还她? 有时情和理还真是难以统一啊,不过我还是喜欢有人情味儿一些,一些国家和地区就重奖拾金不昧者,所以民众喜欢拾金不昧,好风气最终源自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 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有一个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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