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参与事评,就是要在讨论中不断修正、建立正确的“三观”,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相信管理部门可以做的更好。
回 10楼(小马哥) 的帖子
是的,马峰老师说的太对了,辩证地看,一分为二地看,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信任,也许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感谢马老师的精彩点评! 但凡新制度、新规定的出台,即便初衷再好,也会有人反对,这是一种必然,但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支持!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应该是违法的哦
学习胡老师不同的观点
回 12楼(一碗清水) 的帖子
感谢杨老师来访,向您学习!回 13楼(微笑生活) 的帖子
感谢段老师来访,向您学习!回 14楼(yxbhmy) 的帖子
感谢杨老师来访,向您学习! 但凡新制度、新规定的出台,即便初衷再好,也会有人反对,这是一种必然,但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所以,我们不必对“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大惊小怪,多一些理解,我们的用工关系才会更和谐!云峰老师言之有理,学习美文。 不必对“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大惊小怪,多一些理解,我们的用工关系才会更和谐!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