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哥 发表于 2013-10-30 09:05:12

管理者看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些措施,这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对于所采取的的措施是,以及民生等很多相关方面。显然,管理者虽然初衷是好的,但是如果合法性、可行性考虑不周,结果很难保证和初衷相符。
我们参与事评,就是要在讨论中不断修正、建立正确的“三观”,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相信管理部门可以做的更好。

胡云峰 发表于 2013-10-30 13:03:10

回 10楼(小马哥) 的帖子

是的,马峰老师说的太对了,辩证地看,一分为二地看,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信任,也许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感谢马老师的精彩点评!

一碗清水 发表于 2013-10-30 16:08:58

但凡新制度、新规定的出台,即便初衷再好,也会有人反对,这是一种必然,但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

微笑生活 发表于 2013-10-30 17:38:14

支持!

yxbhmy 发表于 2013-10-30 23:33:37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应该是违法的哦
学习胡老师不同的观点

胡云峰 发表于 2013-10-31 08:39:53

回 12楼(一碗清水) 的帖子

感谢杨老师来访,向您学习!

胡云峰 发表于 2013-10-31 08:40:12

回 13楼(微笑生活) 的帖子

感谢段老师来访,向您学习!

胡云峰 发表于 2013-10-31 08:50:32

回 14楼(yxbhmy) 的帖子

感谢杨老师来访,向您学习!

初卫平 发表于 2013-10-31 20:08:44

但凡新制度、新规定的出台,即便初衷再好,也会有人反对,这是一种必然,但只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就会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所以,我们不必对“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大惊小怪,多一些理解,我们的用工关系才会更和谐!云峰老师言之有理,学习美文。

邢承木 发表于 2013-10-31 21:09:51

不必对“让环卫工缴纳用车押金”大惊小怪,多一些理解,我们的用工关系才会更和谐!
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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