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 发表于 2013-10-31 22:27:06

收取押金须慎重

      对于押金的收取,大家并不陌生,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方为了保障自己所属物的安全而向使用方收取一定数量的金钱(这个概念是我自己的理解),或许大家在生活中也或多或少地碰到过收取押金的事情,其中利弊各有,笔者觉得收取押金还须慎重考虑。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一线环卫工新换了封闭式全自动垃圾车,但每名环卫工被告知要缴纳7500元的用车押金。这让收入低微的环卫工有点“吃不消”,但不缴又担心丢了工作。对此,相关部门回应称,收取押金主要是考虑到车子造价很大,因为环卫工人人员流动比较大,“万一人带车子走了,政府的投资不就没有保障了?”(10月24日大河网)
      以上报道中对环卫工人收取押金的事情使笔者想起了曾经经历过的三次收取押金的事情,一次是家中老人生病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缴纳7000元的押金,为了让老人及时就诊,尽管身上没有带足那么多的钱,还是想办法给交了,总不能让老人耽搁病情!所以,当时心里很不爽;一次是因为要参加亲戚的婚宴,路程远、时间紧,前去租车公司租车,我和朋友看中的小轿车外观不错,租金也合理,不过人家要我们缴纳6000元的租金,想想也是,那辆车子的价值至少得10万,我们就按照要求掏钱了,回来后很顺利地拿到了押金;还有就是九十年代末期,参加工作之初,笔者所在的单位有对外的招待所,当时也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每个人参加工作前必须先交押金1000元,那个时候1000元可不是小数字,很多想要这份工作的人都望而却步了,而有能力交纳的交全押金后心里也不爽,单位对于收取这部分押金的用途也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人一干至少两年,期间这笔押金在单位闲置着,也没个说法,最后经过大家的一致要求,就取消了这项所谓的规定。
      对于报道中对环卫工人收取押金的做法,我个人认为并不妥当,首先,清洁车用途具有局限性,环卫工偷卖的可能性不大,其次,收取的金额数对于环卫工来说过大了,超过了他们所能够承受的范围,第三点,退一万步讲,就算环卫工人能够交起那笔钱,环卫部门收取那么大的一笔款项如何处理,对环卫工人都得有个说法!最重要的一点还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环卫工和清洁车不一定非要收取押金,环卫部门和环卫工之间是有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写入其中;同时他们只要对每个环卫工建立电子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领用清洁车后信息入库,环卫部门之间联网后,包括责任人、责任区域、用车及其他用具等情况就可以查得到,并可以据此进行考核。
      管理完善了,就不需要所谓的“押金”了。(蒲永燕)

鲁宝林 发表于 2013-10-31 22:30:09

欢迎蒲老师参加本期事评,您辛苦了,向您致敬!

鸿雁 发表于 2013-10-31 22:30:49

小稿一片,请大家撂砖头了

鲁宝林 发表于 2013-10-31 22:31:53

管理完善了,就不需要所谓的“押金”了。
          真是经典,一句话就说到了点子上。支持您的观点。

鸿雁 发表于 2013-10-31 22:32:04

回 1楼(鲁宝林) 的帖子

应该的,交卷迟了哈

0739lyx 发表于 2013-10-31 22:42:50

管理完善了,就不需要所谓的“押金”了.
确实是管理上的问题,蒲老师分析得对,可谓一针见血啊!拜读

初卫平 发表于 2013-10-31 22:43:27

管理完善了,就不需要所谓的“押金”了,说得好老师。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11-1 06:39:53

蒲老师出手了,欢迎!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11-1 06:43:01

其实这也反映出管理者的无能。

为生歌唱 发表于 2013-11-1 06:43:24

他们只看表面文章,不去长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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