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打工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转载)
1)
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工作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
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
2)
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
另支付相当于上
述费用的
50%
的额外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
经济补偿金:按职
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
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
(2)
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
2
倍的赔偿金。
13.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
.
年休假
(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15
.
婚假
(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4
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给予其配偶护
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
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初婚的男
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即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
,实行晚婚
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累计为21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和公休日。
再婚同样可以休婚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3天。但是,
如果男
方是再婚,女方是初婚又达到了晚婚年龄,则女方可以休21天,而男方只能
休3天。反之亦然。
16
.
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
(依据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
1)
产假: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
1
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7
.
法定医疗期
(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
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
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
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
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
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
5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
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
18
.
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
1
)职工
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或本县
(市)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
部分,
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计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低于本市或本县
(市)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60%
的,
以本市或本县
(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
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基数。
2
)
基础养老金根据职工缴费年限按下列比例计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
其以上的退职职工,
按本人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15%
计发;
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职工,
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的
20%
计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
工,
按本人退休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25%
计发;
本条例施行前被授
予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退休、
退职职工,
退休、退职时仍保
持荣誉称号的,按本人退休、退职时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3%
至
9%
增发。
3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职工,追加养老
金根据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
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4%
的比例计发。
这个自动排版,感觉读起来不清晰 内容很好,每个人都学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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