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度的内涵
“二审终审”制度的内涵在中国,不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坚持“二审终审”的原则。所谓“二审终审”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生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审终审”,也有少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一审终审”的国家可能没有。
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只是一个原则,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才生效。下面就介绍一下特殊情形。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这种情形很多,大部分一审案件判决生效都是这种情况。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极少,民事案件还没有听说过;刑事案件,好像只有“四人帮”案件的审理。
3、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还有一些情形属于“一审终审”,可以把它称为“微小案件”。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涉及的标的也很小,比如标的只有3000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适应“简易程序”,一审终结。另外还专门规定了6类案件适用于“一审终审”,它们是: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所有内容简单概括:一审判决后,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自动生效。最高院一审判决当即生效,不存在二审。死刑案件,即使二审判决也不生效,需要最高院审核;死缓审核下发到了省高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审生效。另外就是规定的那6中案件,只需要一审,即可生效。 学习,问好王老师 又学习了法律知识,感谢老师
回 2楼(芙蓉) 的帖子
司法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回 3楼(杜方杰) 的帖子
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果司法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很难想象最后的审判结果公正。回 2楼(芙蓉) 的帖子
中国在解放初期,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后来改成“二审终审”,理由很简单,也只有一个:追求效率,避免资源浪费。效率、公正是法律的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二者有矛盾,但公正应该排在首位。 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王老师辛苦了,问好!回 7楼(胡云峰) 的帖子
一些法律常识还是了解点好。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