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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制度的内涵
在中国,不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坚持“二审终审”的原则。所谓“二审终审”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判决生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审终审”,也有少数国家实行“三审终审”,“一审终审”的国家可能没有。
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
“二审终审”只是一个原则,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也就是说不是所有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才生效。下面就介绍一下特殊情形。
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这种情形很多,大部分一审案件判决生效都是这种情况。
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极少,民事案件还没有听说过;刑事案件,好像只有“四人帮”案件的审理。
3、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还有一些情形属于“一审终审”,可以把它称为“微小案件”。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涉及的标的也很小,比如标的只有3000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适应“简易程序”,一审终结。另外还专门规定了6类案件适用于“一审终审”,它们是: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