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xpzp 发表于 2014-11-23 11:04:24

《班组天地》第12期组稿:【热点聚焦】你对把受伤当“中奖”怎么看?

【热点聚焦】你对把受伤当“中奖”怎么看?
      重庆能源集团一矿工胡某10年中受伤7次,伤休共18个月,工资加赔偿接近20万元,工友说“这比正常上班强” 。由于小伤小痛之后有较好的待遇,有人私下把轻微的骨折伤叫“中奖”。 受利益驱使,把受伤当“中奖”,拿轻伤“不当回事”的人大有人在。而在当地一些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
      那么,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职工理应知法、懂法、守法,可现实中却有把受伤当“中奖”的事情发生,对此你怎么看呢?请密切结合下文(受伤如“中奖”的背后到底有啥?)中的事件来谈、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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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稿时间:11月30日

【事件回放】11月14日,中企业互动平台对重庆能源集团一矿工胡某要求单位认定工伤的事件进行了报道:10年中受伤7次,共伤休18个月,工资加赔偿总额接近20万元,工友说这远比正常上班强…… 其中到底有什么玄机呢?请看:


受伤如“中奖”的背后到底有啥?
张登泽
      “我不服这个鉴定结论,我要和矿上打官司!”10月24日,重庆能源集团一矿工胡某找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对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异议,现场情绪激动。
      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9月25日早班,胡某在井下和工友李某等一起搬运金属支架时,突然喊了一声:“哎呀!我的手遭压了!”工友们听他说手受伤了,连忙给矿调度室汇报,让他提前出班。出井后胡某到公司总医院照X光检查,诊断为“骨皮质不连续”。第二天又在矿上医院拍了片,医生说是他以前骨折的旧伤。
      由于不服两级矿区医院的检查结果,胡某于9月28日和30日,先后到县中医院和人民医院照X光片、核磁共振,均被诊断为“右手食指远节骨折”。
       胡某2003年到矿上上班,从2005年4月起,先后受伤7次,其中2005年、2012年都是两次,今年2月也曾受过伤,在单位是出了名的“老工伤”。这次受伤的右手食指,两年前也曾受伤过。矿安全科在调查他的受伤经过时,对他同部位再次受伤产生了怀疑,队领导也拒绝在他申报工伤的证明材料上签字。
       于是胡某找到该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信访部门到矿医院调出了胡某2012年2月12日受伤时拍的X光片,和这次的一比对,受伤的部位和程度十分吻合。于是矿上也不同意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
       这下胡某就不干了,坚持说这次受伤虽然部位和以前相同,但根本不是旧伤。多次找矿上相关部门理论,最后决定通过权威的司法鉴定来解决。于是,10月10日,矿上将他上次受伤和这次到县级医院拍的X光片,一起交重庆法医验伤所进行司法鉴定。17日法医验伤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为,“右手食指远节无新鲜骨折。”
      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胡某为何还不服气?细细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之后,似乎可见端倪。
      按照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伤者身体康复后还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不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重庆能源集团在员工工伤的待遇问题上,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据该矿工伤管理员李剑华介绍:受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每月的工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有骨折的一般都需伤休治疗3个月,并根据伤情的轻重和恢复情况适当延期。同时,凡有骨折的轻伤,一般都能鉴定为十级伤残。而最轻的十级伤残,可以获得本人受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
      矿工收入偏低由来已久,工作环境也比较恶劣,小伤小痛之后有较好的待遇,难怪有人私下把轻微的骨折伤叫“中奖”,也难免有人故意为之。笔者调查发现,胡某的7次受伤中,有6次是手指骨折,伤情并不很严重,康复时间最多3个月,每次都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获得赔偿14万余元。
      笔者还对该矿近5年来的员工受伤情况进行了一个统计,从2010年开始,该矿每年员工轻伤都在100人次以上,最多的2011年有166人次,今年1~10月有102人次,其中手指脚趾受伤骨折者占到受伤总数的60%以上。按平均每人伤休3个月计算,相当于一个100人的基层队,4个月拿着足额工资什么事不干。这对于一个不足2000员工的煤矿企业来说,损失无疑是巨大的。
      为减少员工受伤,企业也想了很多办法,除了加强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外,还制定了班组员工“互保联保”奖惩办法,月度未发生受伤和三违的班组,员工每人可获得400~600元不等的安全奖励。各基层队也制定了一些遏制受伤的“土办法”,“我们队的受伤者要一次性赔偿队经济损失500元,伤者班组还要被扣减20%的安全工资。”该矿采煤二队队长李玉朝说,“但即便这样,员工小伤小痛依然难以杜绝。”
      调查中笔者了解到,一些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在四川、贵州的某些煤矿,员工受伤后的停工留薪期间,发放的是本人的岗位工资,大大低于个人年总收入的月平均数。“受了伤一家人的生活就没了着落,干活自然就得小心许多。”在川煤集团工作的朋友阿涛告诉我。
      在高收益驱使下,把受伤当“中奖”,拿轻伤“不当回事”的人必然有之。同时,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企业向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审核后认可,并没有像商业保险那样出现场取证,因为人手的原因,以及井下工作的特殊性,也不可能像一般商业保险那样现场取证。
      “受伤如‘中奖’,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矿井的安全生产。”该矿党委书记程友华认为,除了严格的安全教育管理外,对员工进行爱岗敬业和职业荣誉感的教育必不可少;同时,更希望相关部门将法律、制度的监管触角尽量的向下延伸,让这样的“中奖”几率减少。
来源:http://bbs.bztdxxl.com/read-htm-tid-523514-keyword-%D6%D0%BD%B1.html

附上期本栏目刊出稿件:

羊君 发表于 2014-11-23 19:21:58

不应拿自己的“伤”谋利
        每个人的身体都授之于父母,为了家庭、个人,应该时时刻刻都加以爱惜,尽量做到“四不伤害”。可现在有人拿它来谋利,实在是让人有点不敢恭维,看到这则报道是啼笑皆非。
       这种用小伤小痛交换较好待遇,把受伤当“中奖”的做法,往小里说有违道德,往大里说是变相咋骗。受利益驱使,你个人拿轻伤“不当回事”,可班里其他人员都要为你的错误“买单”,大伙因你而平白无故的利益受损,你说大伙冤不冤? 他们惹着谁了?
      笔者认为,员工不能认为安全只是安全员个人的责任,抓班组安全是每个班组成员共同的责任,做到事事处处讲安全,抓安全,从小处着眼,不放过任何一点疏漏,不给个别人留安全空子“中奖”。所以说,培养职工知法、懂法、守法至关重要,切不可让受伤就当“中奖”的事情再次发生。倡导依法治国,依法治企还任重道远!

          中石化管道公司德州输油站  赵明军

敬业心 发表于 2014-11-23 22:08:16

别占小便宜吃大亏
      本来为保护受伤职工权益的工伤保险,难免在现实中被某些人钻机取巧,从轻微的工伤中获得超过工资收入的比较丰厚的利益,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但10年中受伤7次,获得近二十万元补偿和收入的案例就不仅单作为一个个例来看待了,因为这样的事情不是偶然的,也是不正常的。一是制度上存在漏洞,让不该真正享受的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这种变味变通的工伤保险有失公平。第二是个人存在骗保的嫌疑,应该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枉法。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部门都不应该纵容这种行为,尤其不能任其泛滥。作为单位和劳动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杜绝法律漏洞,依法打击骗保行为。
      作为职工个人,一是不要占小便宜吃大亏,要知道剑走偏锋也会有失手的时候,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呢?万一哪天在做工伤的时候失手了,很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到时候搭上了自己的性命,就得不偿失了。二是不要效仿这种行为,工伤有不可复制的性质,有的时候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弄巧成拙,别机关算尽,反算了卿卿性命。三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心中时刻绷紧安全的弦,不要拿安全当儿戏,不要拿生命当儿戏,不要用生命来开玩笑,要知道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安全是最高的法则,我们必须遵守,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把安全抛弃,将受伤当中奖,在几百次的轻伤过后,说不定会发生大事故,成为大酱的。
                  石家庄百纳利安驾校孙建国

内蒙莲花 发表于 2014-11-24 07:02:54

看了全文,将字的意思

浮山神 发表于 2014-11-24 11:01:28

这是某种形式发展的悲哀
       看了全文,回想起多年前偶然遇到的初中同学。他在煤矿工作,因工失去了一只眼睛。他还很自豪的说他今后有保障了,因为是工伤。
      在同学沾沾自喜的同时,我的心里确泛起一股无名的悲哀。用自己的一只眼睛换来所谓未来的保障!
      今天,看了以上的文章,主观有意识的去“中奖”,这难道与大街上碰瓷的不是一样的吗?真是悲哀呀!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企业,乃至其个人。
      当今,不是有个流行的词儿叫小官大贪吗,试想一下,你给那些家有数十套房产,柜子里有上亿现金的小官大贪们断其一指,也同样给他享受轻伤职工的待遇,你看大贪们有几人会愿意?因此,这对于个人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也是一种悲哀。
      总之,无论法律如何缜密,总会有覆盖不到的地方。社会单凭法是不会治理完善的。一个全面健康发展,人心向往的社会,才是一个会逐步走向完美的社会。
          以上的总总现象,都是某种形式发展的悲哀。

爱好作为 发表于 2014-11-24 18:06:55

靠“中奖”坑害企业良心何在?
      工作中碰碰撞撞难免的,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除了自己安全意识不牢靠外,还影响单位评先评优中的各类考核小指标。然而,现实中就有这么一些人,没有想着把自己手头上的工作做好、做出特色来,而是挖空心思,钻法律上的空子,钻政策上的空子。类似这样的人,即便赚了便宜,其良心上也要遭到众人谴责。
      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为了工作上的“中奖”就躺在家里坐享其成,不劳而获,这样得来利益不光彩,是典型的懒汉思想,甚至还遭到别人的唾弃。过去咱们先辈为了干好本职工作居然轻伤不下火线,用自己的毕生精力,甚至是生命诠释一个中国工人阶级朴实无华的本色。像铁人王进喜;当代杰出工人也不少。看看当下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只要有一点点利益的缝隙,就削尖着脑袋往里,难道与我们先辈们相比不感到汗颜吗?与当代杰出工人相比不感到羞愧吗?
      由此,笔者还是要提醒那些一心爱占便宜的人,不要忘记做人的本色,不是自己应得的利益不能占,否则贪欲之心一旦爆发,就会欲壑难填,私欲膨胀,最终可能就落个名利两空,自取其辱。

xianhecao 发表于 2014-11-25 15:24:25

受伤当“中奖”折射政策执行当改良
员工受伤,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与照顾。这本是保障员工权益的有效措施,怎么却成了某些人谋利的工具了呢?按正常思维来讲,没有人愿意受伤,即便是有赔偿,但疼在自身,身体受伤害是谁也不想的。
出现当前这种局面,这里涉及到一个度的问题。当赔偿金额大大高于身体所受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难免一些急需用钱的员工,会不惜采用伤害自身的方法,换取金钱的回馈。这就需要我们的工会,能够深入了解单位员工的生活需要,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员工着想,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让他们没有生存顾虑,不必通过自残换取金钱来改善生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合理地制订工伤赔偿方案,不要将这笔用来保障工人权益的赔偿金,变成用来激励工人自残的“奖金”。
黑龙江省桦南县曙光小学 万弟娟

wcfyyq666 发表于 2014-11-27 18:09:10

支持

wcfyyq666 发表于 2014-11-28 17:24:26

违章受伤获利不可取

    在现实企业一线工作中,由于习惯性违章,最终导致的伤残者屡见不鲜。但是,在一个人身上屡次发生伤害事故,实属罕见。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有身体有缺陷,其二企业安全管理缺失。其三伤害有利可图的驱使。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前两种原因,作为一个企业来说,是完全可以让职工避免的。那么,只有是伤害后有利可取得驱使。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偶尔一次是疏忽的可能,二次事故是安全意识的薄弱,常出事故就有主观故意的可能了。笔者最近走访了一些轧线职工,他们谈到了一个让我诧异的怪圈,一些班组为了完成任务,不让职工休息,如果擅自休息,将扣除全月奖金。若在班中“挂小彩”,不报工伤,不仅能休息,而且还能的基本奖。不成文的规定,成了职工即休息又的奖金的小九九,一些职工便时不时的将自己伤害,导致班中还是更缺人手。出现这种怪圈,说明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职工的维权意识缺失。
    违章受伤获利,造成的原因复杂。作为受伤者,不能拿自己的身体做赌注。想想自己的妻儿、父母,想想自己的后半生,一旦“挂大彩”,失手酿成悲剧,将给自己的亲人造成永久的痛苦。做为企业的管理者,要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吗,违章受伤获利怪圈将没有生存的土壤。多一份关爱,多一份责任吧!(河北钢铁宣钢检修公司检四车间杨玉清)

方大化工123 发表于 2014-11-29 12:11:59

企业要结合自身弥补“中奖”漏洞
   看到这则消息我十分气愤,国家出台法律制度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本事一件大好事,却让这样钻营私利的人搅了一锅腥。反思工伤“中奖”,我认为还应该从企业自身管理上下功夫。国家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审核的,它是适用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如果制度条款过细,在堵住“中奖”漏洞的同时,也会阻碍真正工伤者寻求合法权益的途径。所以企业应该反省自身,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如何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补漏措施,怎样提高员工素质和安全意识,这样才能在保护绝大多数员工利益的同时,让那些存心“中奖”者无处遁形。
                                                       (方大化工   张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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