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度少不了
看山看水看景色
企业个人同努力
带薪休假多美好
早日落实真生活
放松生活为工作
效率提高也是赢
带薪休假在尊重职工意愿的情况下灵活执行
带薪休假是国家政策体现以人为本的一面,如果执行好这个国家政策,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取得平衡,十分有技巧。据我与基层职工打交道了解到,有相当部分的职工不想带薪休假,希望企业能将休假折算成工资,作为福利待遇的一种进行发放。个人认为,湖北三鑫公司在这方面就处理得较好:对于企业机关部室的员工,年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而对于一线的员工则采取灵活的做法,鼓励员工不休年休假,保证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不强制执行,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每年年初在执行的时候,基层单位职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年休计划的时候,可以注明休假或者不休假。公司对于不愿意休年休假的职工,将根据国家的规定,给予平时工作日薪资三倍的补助,受到了职工的欢迎。这样一来,在不违反大的原则下,既能保证企业生产的总体平衡,也能兼顾了职工的个人意愿,应该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黄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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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老师们的指导 落实“带薪假”需打好“组合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于2008出台,但全国各类企业数量巨大、类型多样、行业各异、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不同,一步到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还不现实。“希望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从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落实带薪假的“底气”不足。
所以,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带薪休假还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落实“带薪假”还需打好“组合拳”,应通过采取强制性措施与鼓励性措施相结合的手段,从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等层面保护劳动者的休假权益,形成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与社会氛围。
一是维护法律的强制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作为一部国家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违反法律者就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所以,政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作为,要摒弃“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作风,定期对落实带薪休假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主动出击、主动介入,维护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利,不让职工老是觉得“带薪假”是“水中花”“镜中月”。
二是建立“倒逼”机制。如实施“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执行带薪休假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编写失信企业“黑名单”,在媒体曝光并通报有关部门,使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条款,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否该合同视为无效和非法。对既不按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又不给职工发放相应的报酬的企业,下达支付令,不让职工“薪”“假”两空。
三是制定鼓励性政策措施。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鼓励和表彰;鼓励探索支持落实职工带薪休假的财税政策,因职工带薪休假使企业利润下滑的部分,政府应考虑通过适当减免税收、给予政策的倾斜、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等方式提供补偿。做到“既不让违法失信企业占便宜,更不让诚信守法企业吃亏”。
四是营造文明休假的社会氛围。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组织要把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列为工作职责,督促本行业和本企业落实这一制度,维护职工的休假权益。在文明企业、百强企业等评比标准中,把是否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的休假率作为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彰扬执行这一制度的行业和企业及其良好效益。宣传带薪假正能量,揭露和抨击违背《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现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改变加班加点、放弃休假是“觉悟高”、“思想先进”的传统观念,营造文明休假的社会氛围。(邢承木) 我们一直走吧,不定哪天能碰上,期待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