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 发表于 2015-5-16 21:48:09

职场碰瓷企业咋躲? 用工者故意不签合同可不需赔偿

  大连一家贸易企业的老板崔力最近刚刚处理了一起“窝火”的劳动纠纷。单位一位离职员工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这家企业索赔2万元。
  大家通常的认知里,相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劳动者一直以弱势群体的地位存在。但其实,一些有意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者”,已经将企业逼到了“弱势”的边缘。
  员工工作半年
  单位赔了2.16万
  崔力所说的这件颇让他感到“窝火”的事,就发生在一个多月以前。半年之前,单位因为业务拓展需要招聘一名出纳。几位应聘者当中,一位年纪在38岁的女性综合素质不错,最终胜出。“她自己主动提出因为户口不在本地,不想签劳动合同,而是想把应该缴纳各项保险的费用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崔力告诉记者,当时公司方面也是因为增加新业务而招人,很多事情需要忙,也没多想,就同意了她的要求。
  半年之后,这位员工以老家有事要回去处理为由辞职。“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几天之后,公司就接到劳动仲裁的通知,说这位员工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二倍工资的差额,”崔力说,当时这位员工在职每月的薪金是3600元,半年的薪金是2.16万元,也就是说,为了当初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己的企业还需要再付给她2.16万元。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这一条,仲裁查明,公司确未与这位员工签订合同,所以就支持了她的请求。回想起这个人入职的过程,崔力觉得,自己的企业被这位前员工“算计”了。

鸿雁 发表于 2015-5-16 21:48:26

 有人专门
  职场“碰瓷”
  记者了解到,崔力遭遇的这种“算计”,包括大连在内的国内不少企业都曾遇到过。职场中对其有一个专属名词叫做“劳动碰瓷”——最近一两年,一批专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的职场“碰瓷人”在职场上游走,上岗后有意钻企业劳动管理漏洞,工作一两个月后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等起诉,要求双倍赔偿。
  湖北十堰某私营企业就曾经遇到过一次招收20余名工人,工人到企业后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很齐心,都不好好干活,上班也是磨洋工,还要支付不低的工资,万般无奈企业只好解除这20余人的劳动合同。过了几天,企业收到传票,这20余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参与应诉后从仲裁委得知,这20余人已经不是第一次打这样的官司了,每次都能互相作证,互相做托。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签劳动合同的企业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美容业等居多。其中,众多劳动者本身无意签订合同,有的不想个人缴养老保险,觉得将来办理社保转移麻烦,不如拿现钱实惠;还有的觉得工作流动性强,说不定过几月就跳槽,没必要签订合同。用工方则觉得不签或晚签可省下不少用人成本,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就可以拿出“企业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把柄,要求企业支付二倍工资。
  证实用工者
  故意不签合同可不需赔偿
  法律界人士认为,职场“碰瓷”者的出现,根本原因还在企业身上,有不少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在缴纳社保、工伤认定等方面“投机取巧”。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用工,职场“碰瓷”者将无用武之地。
  但在被昔日员工告上法庭后,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都喊冤,称是劳动者自己不愿签订合同甚至是千方百计不签的。对此,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劳动者认为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老板就要赔偿二倍工资是一种误解。二倍工资赔付必须满足2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二是未签归咎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对于用工方来说,劳动者若主观上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损害用工单位的利益去获取自己的利益,是法律不允许也不支持的。
  记者孙霞
来源:中工网

湖北三鑫黄国强 发表于 2015-5-16 21:59:56

企业是弱势群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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