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49:11

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人,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人”。只有制度条例的完善,从保护好心人为出发点,才能让想援手的人不再犹豫、不再袖手,让社会充满正能量。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49:25

以德报德,以直报怨,激浊扬清,扶正祛邪,正义公平!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49:40

北京拟立法破解病人摔倒不敢扶现象,源于社会互信的缺失,重拾社会互信不仅要用“德治”,更需“法治”,双管齐下,定能驱散世俗的“道德阴霾”。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0:15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直以来是在监督别人、管束别人,扮演的是“监督员”和“裁判员”角色。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人们开始置疑纪检监察干部是否也需要接受监督,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谁又来监督他们”的问题。监督没有真空区,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监督、纪律监督、舆论监督。律人先律已,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执纪者,必须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凭借过硬的作风,以身作则,方能担负起执纪和监督检查的重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守住“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必须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就坚决不做”的底线。只有严于律已,时时刻刻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勤政廉政上做表率,才能理直气壮地去监督别人,也才能监督好别人。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0:30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担负着复兴中华、振兴祖国的光荣使命,理应以更高要求、更严标准要求自己。“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以实现共产主义为远大理想的执政党而言,党纪严于国法是应有之义。党纪严于国法还要纪法分开,绝不能以纪代法,“罚”代“法”,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依纪治党必然要求以法治党,这个法就是所有公民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0:41

纪在法前,可防违纪再违法,错上再加错,既可挽救干部自己,也可避免国家更大的损失,应是反腐败的主要抓手。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0:53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话题让我想起了前几天对“学思践悟”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专题的学习,其中提到了“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办案”,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要“转变政绩观,抓早抓小”。从这些内容学习中,我认为纪律是横亘在党员干部在违法之前的一道栏杆,如果党员干部不触犯纪律,他就绝对不会违法;同时,一旦违纪,组织早日发现早日警示训诫,党员干部也能回头是岸,免得超越法律戒律而坠入万劫不复的犯罪深渊。我们高校纪委,面对的是大量的高智商、高知识水平的人才,他们或许在纪律、法律方面学习的相对较少,很多还处于模糊状态,纪委要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教育,强化纪律意识,让他们在从事发表论文的时候守住学术底线不抄袭;从事科研项目申报的时候守住规矩不行贿;从事科研的时候守住法规不公款私用,做人民好教师,为国家培养人才,也涵养大学教授的浩然正气。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1:05

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是党的性质所决定。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守纪律,“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始终保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变。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1:22

人民网:王岐山陕西调研透露如何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三大信号,其中提到“按照纪律严于法律的标准,当问题还够不上法律惩处的时候,可以用纪律来惩处”。凡是腐败都是违法,而且违法程度够枪毙几次,可是纪律却一点惩处也没有,或者纪律处分开出党籍就算到头了。纪律远远轻与法律不平衡。

cmfrjtly 发表于 2015-8-2 21:51:55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作为党员干部,守党纪党规是前提、是基础。法治建设新常态下,如何做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其中一条就是要敬畏纪律,敬畏规矩,凡事都要想一想合不合规矩,这里的规矩就是党纪党规,当然还包括道德约束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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