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快评】向末位淘汰说不!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作为企业职工,你对末位淘汰怎么看?
淘汰不应该,适当的处罚还是必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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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王老师的精彩分享! 问候老师!周四快乐! http://bbs.bztdxxl.com/p_w_upload/184_37544_8098db722bb0fd6.jpg 喊了多少年了,也做了多少年了,才知道违法。 企业应该有所觉醒了。 制度本身就是违法 引用第5楼关振学于2016-12-01 12:07发表的:喊了多少年了,也做了多少年了,才知道违法。 p_w_picpath/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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