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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快评】向末位淘汰说不!

发表于 2016-12-1 10:43: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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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那么,作为企业职工,你对末位淘汰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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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48:13 | 查看全部
淘汰不应该,适当的处罚还是必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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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48:58 | 查看全部

回 楼主(wxpzp) 的帖子

感谢王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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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49:08 | 查看全部
问候老师!周四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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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0:49:2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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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2:07:02 | 查看全部
喊了多少年了,也做了多少年了,才知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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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2:32:3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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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3:48:39 | 查看全部
企业应该有所觉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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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7:06:45 | 查看全部
制度本身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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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23:09:09 | 查看全部
引用第5楼关振学于2016-12-01 12:07发表的  :
喊了多少年了,也做了多少年了,才知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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