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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质押融入资金不得进行新股申购

发表于 2018-3-12 16:23: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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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由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将于3月12日正式实施。针对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股票质押资金参与定增的做法,上交所3月2日表示,根据新修订的《业务办法》,股票质押融入资金不得进行新股申购及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上交所表示,新规公布以来,市场未出现异常情况,业务整体运行平稳。新规则实施后,上交所将持续跟踪新规实施后市场运行情况,促进业务平稳发展。
  对于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后利用质押资金参与定增的做法,上交所表示,修订后的《业务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投资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新股申购;不得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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