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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评】比城管犯事更可怕的是“理由充足”

发表于 2018-4-9 11:22: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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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城管犯事更可怕的是“理由充足”
4月6日,陕西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协管人员一店铺门前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在劝导该车驶离时,与店员发生冲突,多人受伤。华商报记者从莲湖警方了解到,参与冲突的1人已被行政拘留,另有5人因在冲突中受伤有待进一步处理。桃园路街办再度解释称,学习外地城市管理经验,试点聘用第三方保安公司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试点时间短,协管队员缺乏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简单、劝导不规范,发生冲突。(4月8日 《华商报》)
近年来,城管与商贩引发矛盾纠纷,甚至导致人身伤亡事件,虽说一直被舆论高度关注,但,这归根结底还是一个屡禁不绝,屡禁不止的顽疾。城管执法行驶的是公权力,其言行举止都具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效力,对城市街头巷尾乱停乱放,摆摊设点的小商小贩进行劝阻执法本也是职责是在;而城市街头巷尾的小商小贩摆摊设点,也是生活所迫。假如城管和商贩都能换个思维,彼此相互体谅,那么双方矛盾冲突也不会进一步恶化。
可上述问题是,桃园路街办把城管执法权对外承包,由第三方保安公司承担该辖区的城管执法工作。按说,学习外地经验,城管外包不犯事,且还能有利于工作开展,那倒也无所谓。
然,现在城管外包犯事了,我们主管部门应当要好好反思,把城管犯事的原因找出来,把该承担的责任担起来,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应有姿态。
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主管单位和部门非但没有从中找城管外包犯事的原因,吸取教训,而是一味地找理由,把问题归结在“试点时间短,协管队员缺乏工作经验,工作方法简单、劝导不规范,发生冲突”。
难道我们这些主管单位和部门就没责任吗?既然承包第三方还没有具备城管执法素质,那么我们为什么就轻而易举地把行使的城管执法权交给这些经验不足、素质又不过硬的队员呢?
由此看来,比城管犯事更可怕的是“理由充足”,明明问题已经暴露了,还要想方设法找理由,强辩护,企图诿过卸责,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一来,这既不利于城市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又让城市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在群众心目中打了折扣。
所以,笔者认为,当前最要做的就是把城管犯事的根由找出来,及时补上城管文明执法的那块短板,让城市执法与商贩不再是水火不容,而应该是鱼水交融的关系。我想,只有这样,我们城市环境才能秩序井然,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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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1 09:27:35 | 查看全部
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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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5 17:28:07 | 查看全部
从此事件中,查找原因,及时地“亡羊补牢”远远胜过一千万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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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4 12:16:4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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