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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专设法院 助推知识产权保护

发表于 2018-4-25 13:51: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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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日前透露,今年将加快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说,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宋晓明说,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和运行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不统一”等问题。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主要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领域相比,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在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获得及确定需经行政程序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这可能导致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诉讼与确定权利本身效力的行政程序交织在一起,既可能延宕权利人获得救济,也可能因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不同造成冲突。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而且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法院机构设置、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可以积极有效迎合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出的司法需求。
  长期以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纷纷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德国于1963年、美国于1983年、韩国于2002年、日本于2004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体制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8月,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法院也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各高级法院和许多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去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报告时,建议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最高法先后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深圳、天津、郑州、长沙、西安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目前,各机构已全部成立并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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