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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让助人陷入尴尬

发表于 2010-6-28 16:50: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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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让助人陷入尴尬

2006年11月20日,一名叫彭宇的青年好心扶起一位跌倒在地的老太太,老太太反诬是彭宇撞倒她的,并将彭宇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补偿45876元。此判决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哗然。到底该不该助人成了人们心中的困惑。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当一桩桩类似彭宇案的事件发生时,不少人不得不望而却步了。彭宇损失的可能是四万元,而更多的人损失的是一颗助人的心。也难怪有的人会说:"我们真的想做个好人,可现实却泼了一盆冷水。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披上冷酷的外衣。"刘墉曾说过,太多的乞丐让我们变得不善良。以前遇到乞丐时,我们总会怜悯地施舍些钱物,可现在出现了职业乞丐,欺骗好心的人们,好逸恶劳,这严重伤害了善良的人们。这种社会环境加深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笔者认为,生活中因为有了类似彭宇案发生,使人们做好事也存在一定风险,也致使一部分人的心灵变得冷漠,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去做一个好人。兔子撞树,善良碰壁,均属偶然。兔子不会因为撞树而改变奔跑的天性,我们也不能因碰壁而失去善良的本性。人心总要向善,见危总不能不救,我们应坚守善的信念,相信善的力量,坚持做一个好人。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好心助人、无偿施救本是社会应大力弘扬的一种美德,做好事却要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不能保护好心施救者,人心就会变得冷漠,社会就会进入病态。
当一个有关道德行为的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并需要法律的评判时,法律的评判便会影响社会公共道德的导向。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当我们在用最低的法律来评判最高的道德时,不就是在放低社会道德水准的底线吗?因此,有时候若是想利用法律解决道德的现实问题,借此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则可能适得其反。道德官司的增加,一方面说明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众对诉讼司法机制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缺乏正确认识,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缺乏认识。公民遇到与道德相关的官司时,诉之法律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他维权组织未尝不是解决纠纷的好方式。
当学雷锋做好事这种道德行为与法律的评判发生冲突,当助人陷入尴尬时,我们该何去何从?

首先,加强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构建道德共同体。我们不能因为某些个别案例,便失去了做好事的勇气和底气。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住在钢筋水泥的建筑里,阻断了彼此间的联系,加深了彼此间的陌生,趋利避害是正常反应,假如人们因为价值判断就可以混淆善与恶,模糊是与非,宁愿当一个冷漠的看客也不愿伸出援助之手,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滑坡是必然的。
其次,对于学雷锋做好事,法律应谨慎对待,给予公正的保护。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分配证明责任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类似彭宇案的事件却是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辨明到底是谁的责任。遇到类似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管辖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二是立法保护。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心施救者保护法,将好心、善良、无偿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围,这样才能弘扬社会正气和美德,让好心人敢于作好事。三是对诬陷助人者的人进行规制。如果证据确凿,法律就应视情节给予诬陷助人者相应的惩罚。
最后,国家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救者的利益。国家可以倡导人们见义智为,建立快速应急和联动反应机制。同时也可以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政府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诚信度,不能再让"钓鱼执法"等类似的事件发生。
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我们不能因为彭宇事件的发生便选择在助人面前退缩,希望更多的人在批评黑暗的同时,更加相信光明,用实际行动传达善、传送爱,弘扬雷锋精神,使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提高,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谐。
(王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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