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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合同仅写试用期 期内辞退职工未获支持

发表于 2010-7-2 10:40: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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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遭到辞退。周某不服,与单位几番理论未果。单位底气十足,认为按法律规定企业有权辞退尚在试用期内的职工,如此“合法”的理由最终却并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数月前,周某进单位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通过,双方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个月后,单位找周某谈话,称周某在应聘时隐瞒了第一次就业时曾因在单位打架斗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为周某不诚实,并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试用期合同。周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周某与单位其实是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另外,周某第一次就业时曾被开除,但他依然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且这只能代表周某的过去,用人单位事先在录用条件中未能说明选择条件,劳动者就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问题。最终,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伟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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