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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售楼小姐怀孕遇工作难题 被劝辞职不成要其请假

发表于 2010-7-2 16:46: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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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巴南区一品镇汇景湾别墅的售楼小姐张渝向本报24小时新闻热线966988反映:公司领导得知她怀有身孕后,竟要求她主动辞职,辞职不成,又让她“请长时间事假”。

  怀孕遭遇“辞职门”

  张渝,29岁。昨日,已怀胎7月的她挺着个大肚子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她称,2009年6月19日,她与汇景湾别墅的开发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9年6月19日至2010年6月19日,月工资1800元,外加卖房提成。“我工作很努力,销售额一直在公司名列前茅。”

  今年1月,她被检查出怀有身孕,全家人为此兴奋不已。“今年5月,售楼小姐换夏装,我的大肚子显露出来。”张渝称,销售经理找到她,要求她主动辞职,并开出了补偿两个月工资等条件。“我当时同意了,并按其要求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人事部经理随后给我打电话,说销售经理给我开出的条件太高,不算数。”

  此后,她继续腆着大肚子上班。

  “得请长时间事假”

  6月19日,合同期满,公司领导提出,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张渝表示,劳动法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聘。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让我意想不到的是,6月23日,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给我邮寄来一份劳动合同,表示愿意与我续签合同,但附带的补充协议要求我请长时间事假。”

  张渝气愤地说,公司有规定,员工一旦请事假,工资待遇非常低,“补充协议要求我"请长时间事假",其实是变相解聘我,我肯定不同意”。

  “更让我气愤的是,这几天我四处找有关部门维权,公司邮寄来的违纪通报称我矿工3.5天。”张渝说。

  “可续签合同,但要请假”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汇景湾别墅开发商一王姓负责人。他说:“我不接受采访,只愿意跟你(指记者)沟通一下。”

  他说,张渝怀孕后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起初,他们是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张渝没有同意。现在,他们同意续签合同,但是她得接受补充协议中的“请长时间事假”。

  “我们之所以这么要求,其一是考虑到张渝身体本来不好,继续上班对她及胎儿都不是很好。其二,张渝是做销售的,需要带着客户看房,这份工作显然已经不适合她,公司又没有其他适合她的岗位。”他说。

  目前,双方仍在做进一步协商。

  记者 韩毅 实习生 刘露瑶

  律师说法

  调整孕妇工作有前提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为律师认为,公司与张渝续签劳动合同是应该的,对她进行工种调整及让她请长时间事假也是可以的,但这有前提。

  邓律师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女员工怀孕期,公司不得随意辞退。同时,公司基于岗位特点,对怀孕女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及让她请事假,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新调整的岗位必须适合孕妇;让孕妇请长时间事假,公司也必须支付相应报酬,不能零薪休假,至少要保障基本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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