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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特色与就职提醒] (拍卖)解读拍卖行业名词术语

发表于 2010-7-2 18:43: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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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在1979年出版的《辞海》中给“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也称竞买,资本主义制度一种买卖方式”。在1989年出版的《辞海》中给“拍卖”的定义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方式,卖方把商品买给出价最高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拍卖"是商品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殊性在于"拍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价格不固定,最终商品由出价最高的人获得;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只有这样才能有竞争。因此,"拍卖"也称"竞买";3、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方式之一。据有关史料记载有文字记载的拍卖活动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中就记载了古巴比伦城每年举行的拍卖已婚妇女的情况。公元二世纪末古罗马出现了拍卖行。
我国的拍卖业19世纪中期以后。1874年英国最大的拍卖行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子公司--鲁意斯摩拍卖公司。
“拍卖佣金”: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底价”:保留拍卖标的的最低价格。对进入拍卖市场的拍卖标的最低价格,可以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亦可与拍卖人通过协商确定。国有固定资产拍卖等,应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和评估,拍卖底价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拍卖底价一经确定,非经委托人允许,拍卖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公开,并在拍卖活动中不得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售出拍卖标的。特殊拍卖或公物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要由政府物价部门确定,对已经确定的拍卖底价存有疑义,委托人可与拍卖人在拍卖前协商更改。
“无底价拍卖”:又称无估价拍卖,即拍卖标的不设定底价,由竞买人自相报价,由报价最高者购得拍卖标的。无底价拍卖并非不对拍卖标的预先进行估价而任意拍卖。通常多出现在动产拍卖的场合。
“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进行估价,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底价即保留价,底价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予以保密。竞买人的出价需高于拍卖标的的底价 方可成交。有底价拍卖按叫价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增从拍卖和减价拍卖两种。
“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拍卖师”:指具备拍卖师资格证书、主持拍卖活动的人。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在拍卖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照本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拍卖人应当是依照拍卖法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即应当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2)拍卖人是接受他人委托进行买卖活动的中介组织。拍卖法禁止拍卖人拍卖自营的物品,只能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拍卖程序拍卖委托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并从中收取佣金,而不是商品的差价。此外,拍卖企业还需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拍卖企业应当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拍卖企业除了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荷兰式拍卖”:这是一种特殊的拍卖形式。拍品有一个起拍价格(即拍卖的最高期望价格),随着拍卖进行,该价格会随时间的变动自动向下浮动,如果在浮动到某个价格时有竞拍者愿意出价,则该次拍卖即成交。因此荷兰式拍卖的竞价是一次性竞价,即在拍卖中第一个出价的人成为中拍者。网上荷兰式拍卖一般用于拍卖周期较短(如几个时)的拍卖。
“英式拍卖”:英式拍卖是拍卖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参与竞拍者竞出他们乐意出的最高价。拍卖终止期限一到,该次拍卖自动结束(如果拍品在距离拍卖截止时间最后3分钟内有人出价,拍卖时间将以此时间为起点自动向后顺延3分钟),拍品将卖给出价最高者网上英式拍卖一般用于拍卖周期较长(如1天以上)的拍卖。
“无形资产拍卖”:
(1)优选电话号码使用权; (2)汽车牌照使用权; (3)公交线路营运权;(4)产品经销权;
(5)广告发布权;     (6)无线电频率使用权;(7)体育场、馆,列车冠名权;
(8)电视转播权;     (9)科技成果转让权。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拍卖标的范围进行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享有处分权,才能对该财产实行处分。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并不是都可以拍卖,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不得拍卖。
(3)国家限制买卖的财产, 需经审批才能拍卖。
(4)根据廉政建设的需要,国家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必须以拍卖方式处分的财产。
“罚没物品拍卖”:罚没物品拍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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