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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评】“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是民意所向

发表于 2018-9-2 09:56: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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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是民意所向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今日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中新网9月1日)
近段时间,昆山反杀案到底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成了热议话题,有线上线下民众抱打不平的;也有专家律师从专业角度上分析的,等等,总而言之,在没有权威部门发布消息之前,谁也无法断定,于海明反杀刘海龙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然,经过昆山警方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终于在9月1日有了权威发布:确认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至此,昆山反杀案才有了最终结局,同时这也是民意所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如此一来,这就给正当防卫者在心理上和行为上,过于设置了种种障碍。比如:犯罪分子在肆无忌惮疯狂做案时,你在正当防卫时还要考虑是否超过“一定限度”,否则,也难逃法律惩处。就昆山反杀案来说,先是刘海龙持刀行凶,在行凶过程中管制刀具不慎掉落被于海明捡起还击。我们不妨试想一下,人在危急关头,你不反击别人,别人就要送你性命,难道你还有时间考虑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吗?显然不可能!
于海明7秒钟捅5刀致刘海龙毙命,这也是人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就算刘海龙往停车的方向跑去,谁又能保证,其不是到车里取凶器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呢?
由此笔者认为,“昆山反杀案”属于正当防卫既彰显出法律的良善,更是民意的所向。对法律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就要敢于突破,尊重事实。曾有研究者从226份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绝大部分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有6%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十分苛刻,有人戏称正当防卫为“僵尸条款”,道理就在这里。甚至还有专家据此建议,公民遭不法侵害时最有效的防卫就是“跑”。
我想,这些都不是现有的法律精神根本所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就是要进一步凸显邪不压正,为社会公平正义者保驾护航,让邪恶势力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我们这个社会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同为非作歹分子作斗争,社会治安环境才能向上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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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6:57:44 | 查看全部
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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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 17:18:26 | 查看全部
感谢王老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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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08:07:47 | 查看全部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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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07:53:08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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