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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评】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遏制乘客在公交车上撒野

发表于 2018-11-5 06:54: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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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遏制乘客在公交车上撒野
辽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11月4日中国新闻网)
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入江事件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根据车内监控视频显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就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造成车辆失控,导致车辆15条鲜活生命坠江。
事实上,在现实过程中,类似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乘客并非个例,只是有的并没导致严重后果,在警方批评教育下就不了了之。从社会心理学上讲,失范行为是相互传递的,这不光是相互模仿,还有心理补偿的问题。当别人在公交车上抢拉司机的方向盘没事,将司机强制逼停就近下车,我为何不也采取这种撒野的手段强制司机方便自己呢?而在大多司机看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与其争得你死我活,倒不如自己往后退一步。殊不知,这样不仅破坏了交通规则,同时也纵容了乘客任性刁蛮的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加有效遏制乘客在公交车上撒野呢?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终结其违规违法行为。何谓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而上述新闻中的被告人都因为拉拽司机造成车辆失控以及司乘人员受伤,据此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判罚顺理成章。也许有人说,我只是与司机有轻微的拉拽,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是否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而在我看来,不管你产生的后果如何,只要与司机有拉拽行为都逃脱不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
要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尤其是在当前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当下,公民良好的文明行为和社会秩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督促运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无论怎么说,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遏制乘客在公交车上撒野,怎么强调,怎么约束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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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08:07:55 | 查看全部
最大的办法就是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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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42:13 | 查看全部
何谓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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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42:2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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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5:42:27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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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6 16:56:0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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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06:38:34 | 查看全部

回 1楼(为生歌唱) 的帖子

感谢李老师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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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06:39:01 | 查看全部

回 4楼(刘纯庆)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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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4 06:39:21 | 查看全部

回 5楼(海边石油人)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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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20:53:5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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