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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方高温天气已持续数天,中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橙色预警,京冀鲁豫等地部分地区6日气温达40摄氏度左右。针对一年中这一最热时段,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中暑治疗期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及补贴。
时值炎夏,国内许多地方热浪滚滚。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十分必要。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可问题是,劳动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这些高温权益,维权结果成了“伪权”,令人痛心。
有一句俗话叫“好汉不赚六月钱”,流传悠久,代代相传。意思也不难理解,用来警示六月酷暑的钱不好赚,适当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要知道,咄咄逼人的热浪肆虐,特别是在头顶烈日下户外作业,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辛劳与汗水,这将会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
面对高温天气与劳动保护的双重挑战,最起码考虑向坚守岗位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但现实却让劳动者长期寒心失望,原因很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几十年,脱离时代需求;卫生部、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高温津贴”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一些地方的规定细则缺失、条款含糊,难以操作(7月8日《人民日报》)。在这里,笔者大胆补充一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虽涉及到“高温津贴”意思,但缺乏具体配套性、专业性、实践性的保障政策支撑,对不起,光有“空头支票”不管用,高温维权就成了“伪权”。
让劳动者体面劳动,赋予相应的高温权益,贵在落实、保障、维护它尊严。这不仅体现出对劳动者人文的关怀,而且体现了法治社会制度的公平正义和政府部门、用工单位的良知与责任。尽管劳动者常“被提醒”维权,挂在嘴上,听在耳边,但还是一种“伪权”。即便是强制性执行的刚性法律规定,一些用工单位不见得当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诸如,克扣或干脆不发职工加班工资、打折社会保险、不安排年休假或不给补偿等,都成了侵权的隐性“老赖”。更何况,一些非刚性的高温权益,自然是高兴给、不高兴就不给了,莫非劳动者不怕丢“饭碗”,耗费时间精力去维权,也不见得能讨回公道。
事实上,对劳动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正是回应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决策的重要部分。只可惜,实质性的高温关怀何时真正能让劳动者不寒心,又有谁知道?台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