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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厅凭什么公然推翻法院判决?

发表于 2010-7-20 17:26: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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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则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经济参考报》7月19日)

  见过在法院审理期间,发函要求法院考虑“维稳”的行政机关,也见过在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但从来没有见过开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代表着国家的权威,行政机关即使不同意,也应当无条件服从,而不是自行组织几个专家来否决法院的判决。陕西省国土厅告诉当事人如对协调会决定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这是本末倒置,法院明确要求国土厅对先前的采矿证依法撤销,国土厅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而不是擅自否决法院判决。

  从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榆林市中院和陕西高院两级法院对此事的态度,但判决已经过了2年多,按常理来讲,当事人不可能没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以往多起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行政判决的事件来看,行政判决得不到执行,其实跟法院自身的执行力度不大有关。如广东省德庆县马圩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确权判决,法院的人称“行政官司不像民事官司,有钱财或标的物可供执行,行政官司的执行还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自觉,如果镇政府拒不执行,法院除了督促外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事实果真如此吗?《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德庆县法院履行了法定义务吗?同样我们要问,榆林市中院和陕西高院两级法院在督促陕西省国土厅履行判决上,是否尽心尽职?对于陕西省国土厅以协调会否决判决这一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有无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回过头来讲,行政判决执行难,法院也难免有说不出的苦衷。法院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党政手中,法院有时面对行政机关,的确无法下大力度来执行判决。而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的权力也有限,例如,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个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民事拘留措施,但是,在行政判决中,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却不能采取民事拘留措施,只能向“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而很多事实都证明,内部监督、上下级的监督往往是软弱无力乃至形同虚设的。

  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当从两个维度上考虑,其一,从法院角度,要从制度上增强法院自身执行行政判决的动力,比如说法院执行不力应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其二,从净化法院执行环境和赋予法院执行权力的角度,对行政判决难以执行的,由上级法院执行,或由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执行。另外,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实行民事拘留,或者由法院提请人大对其进行质询、罢免。(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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