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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莫成“镜花水月”
李伟
连日来,滚滚热浪席卷大半个中国,在高温环境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挥汗如雨,维持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着令人尊敬的人生价值。对他们的辛勤付出送上关怀、道声感谢,进而从制度上加大对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既是对劳动者价值与尊严的充分认可,也是彰显社会爱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然而,许多在高温下工作的工人却表示,几乎没有拿过高温津贴。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地也缺少甚至没有专门针对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缺位让高温津贴面临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可参照的全国性法规,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中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主要是厂矿企业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这一《条例》离现在已经有50个年头了。50年风云变幻,社会飞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这一《条例》却一直“暂行”了半个世纪。如此滞后且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的《条例》,在某些企业负责人眼里,恐怕早已成为一纸空文了。
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门曾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对支付高温津贴做了规定,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但正如业内人士所言,由于法律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该通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执行和监管上有难度,一些省市尚未制定实施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发多少津贴基本上是靠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自觉自愿”。特别是对企业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这无疑让高温津贴成了“镜花水月——看得见,摸不着”。
维护劳动者的尊严,让劳动者体面劳动,就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早日完善或重新制定法律法规,让高温津贴变成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刚性要求,而不再是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