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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新招,怎么成了“雷人”昏招

发表于 2010-7-22 00:37: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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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有几则关于社会管理的报道,引起社会热议:

  广东东莞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民警绳牵卖淫女赤脚游街。

  湖北武汉警方在大街小巷“公示”了卖淫女、嫖客的姓名、年龄等个人资料。

  辽宁沈阳警方委派27名警察去医院,当治安副院长打击“医闹”。

  这三则消息,看似没有关联,实际上却有共性:都是在社会管理领域采取的新措施、新做法。并且,这些“新政”都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在众人侧目之下、众口讨伐声中,一个一个,都被叫停了事。

  这些“新政”,失败在哪儿呢?是创新惹的祸吗?

  当前,各地社会管理职能部门,比如公安,城管等,都在探索社会管理的新办法、新措施、新政策,这很有必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随着经济的转轨、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网络时代的到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多元社会”: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同时,高速发展时期,也往往是矛盾的凸显期,往往会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问题、物业纠纷、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社会建设的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改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事关执政能力的提高,事关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创新非但不是问题,而且还应当鼓励和提倡呢!

  关键问题在于,社会管理的创新是一定要守住一条底线的,即法律法规的红线。此外,还要慎重考虑举措可能带来的后果及在群众中的影响。作为职能部门,出台举措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全面考虑,不能只顾一点、不计其余,更不能蛮干乱干,忽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的话,往往会出现法理上行不通、舆论中广受质疑的不利局面。这些年来,我们在不讲法定程序、追求片面效果上的教训还少吗?合理合法的“新政”,老百姓怎么会不支持呢。(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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