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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增值标准”背后的冷漠

发表于 2010-7-22 20:37: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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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平均能获得50万至60万元补偿金。

  华商报发表毕诗成的文章:前段时间国务院重申“领导干部下井”,但之后多起矿难中仍没看到大小领导下井的身影——严肃纪律到基层常会被消解。矿难补偿也一样,所谓“60万”包括按2009年城镇居民收入20倍计算出的34.6万,另外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多个部分,如果说前者还是“硬指标”的话,那么后面这些项目则要通过协商等手段才能实现。在目前企业与家属极不对等的博弈地位来看,所谓“涨价”很可能要在现实中不断“打折”。对于存有暴利的矿业企业,即便赔偿60万,可能也只是“九牛一毛”,不见得能算“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这是有前车之鉴的,现在20万最低补偿标准是2004年制定的,以前只有四五万,当时20万也算“高价”,但事实证明,煤矿企业仍然“死得起人”。或许,对生产事故的一次性死亡补偿,就不该有大概的区间价格,而应该确定最低补偿(比如现在的60万)之后,实行上不封顶,结合企业的事故责任与赔付能力,赔得你倾家荡产——这也是美国数十年前矿难多发时采取的“死不起”策略。定价再高,“有价”的生命也会沦为贱命——如果事故问责轻飘飘,撤职官员转身就在别的岗位“二次登基”,当事矿主只要掏钱就能把事情摆平 “二次开业”,就是把死亡补偿价格涨到100万、200万,人家会怕吗?我们乐于见到“涨价”对于弱势群体遭受意外的安慰与补偿意义,却不能盲目依赖它对于企业“死不起”的约束价值。捍卫劳动者生命尊严这档子事儿,真就不是光靠价格杠杆就能调控到位的。

  随想:生命无价。但对于已失去亲人的家属而言,多获得一些事故赔偿会在精神上多一分安慰,减轻一些生活压力。在矿难仍不能有效减少的背景下,提高死亡补偿,是最基本的善后。但是,安全事故中的死亡补偿被设为封顶式的标准,也让人感觉到“流水线”式运作的冷酷。最现实的质疑是,如果今年12月31日死亡赔偿20万至30万元,明年1月1日死亡就变为50万至60万元,这公平吗?如果“有选择”的话,谁愿意早死?早死本来就亏了,赔偿还少一半多,如何服众?标准化能够提高效率、减少扯皮,但其同时也具有僵化死板的特点。有人说矿难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应该只设赔偿底线,上不封顶。有关方面为何不照此执行?这也折射出我国执法理念、效果与西方存在差异。国内的民事案件几乎没有出现过天价赔偿,个体告集体胜算几率很低,法院判决还频频遭遇执行难。或许,有关部门在设定赔偿标准时,要考虑责任方是否赔得起,甚至要考虑能否“承受”一次死亡100多人的事故。毕竟,一些地方政府还要为小煤窑的事故搭上政府抚慰金。有的地方甚至规定早签赔偿协议,多给家属几万块钱。某些行政者力求尽快将事故了结、破财免灾,也在变相降低矿难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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