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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做法”何止是“公捕公判”

发表于 2010-7-24 13:23:4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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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做法”何止是“公捕公判”
  

    在湖南娄底市公捕公判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上审判台,当地政府组织了近六千名观众旁观。面对质疑,娄底市综治办主任表示:“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7月23日中国网)。

    作为一种“羞辱刑”,不少法律界人士对公捕公判都持有异议:一是这种示众刑对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是一种侵犯;二是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先行定罪”的司法准则。而且,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尽管如此,公捕公判在不少地方还表现为一种“习惯性做法”。仅2010年,就有山东青岛、湖南永兴、陕西临潼、四川阆中等地进行了公捕公判。而且,类似的“习惯性做法”,又何止是公捕公判呢?

    当前,一个广为民众痛恨的“习惯性做法”,就是“三公消费”。对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但到目前为止,公款吃喝远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习惯性做法”。同样,公车私用、公款旅游也被严厉禁止,但还不是“习惯”了到现在。

    类似公捕公判、“三公消费”等,在不少部门来看是一种“习惯性做法”,但这种做法不仅涉嫌违背法律法规,更是不得民心。这些“习惯性做法”,必须得到彻底转变以挽回法律法规的尊严、政府的公信力。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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