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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别“忘了”与劳动者签合同

发表于 2008-1-14 23:37: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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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底是最后期限,企业过时仍不与劳动者签约,将面临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特别强调: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企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一年后仍不签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法好呀。上个月单位与我们这些保洁人员全都签了劳动合同,连每月给多少钱都在合同里写明白了。”在某贸易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的张凤兰激动地说。“我刚到这家IT公司,上班还没有一个星期,人力资源部门就让我签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没想到这么快。”刚刚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张建也这样说。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07年12月底起,已经有企业开始采取行动,陆续与员工签约。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天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有些企业突击签订合同的情况,一般是发生在诸如保安、清洁工等内勤人员身上。由于企业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合同不大重视,如今新法实施了,很多企业就想到了签约的问题。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虽然新法更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加强自身法律意识也非常关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发现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劳动者要敢于说“不”。(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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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4:54:11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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