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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心] 为什么我的文凭不值钱

发表于 2008-1-17 14:21: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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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的文凭不值钱
在近日,我的一位煤矿同学向我诉说了一件困惑的事情,他是一名技校毕业生,从事最基层的井下工作。从1993年开始参加了当时的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时重庆还没成立直辖市),三年后取得行政管理专业大专文凭,本来按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相关规定,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应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但他没有享受到此待遇。为了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他并没因此而消沉,从1996年又开始了本科段的学习,经过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于去年取得重庆市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文凭,成为矿里为数不多的拥有本科文凭的人员。在自学的同时,他还坚持新闻写作,几年来,有100多篇稿件被《中国工运》、《中国安全生产报》、《工会信息》、《经理日报》、《重庆煤炭》、《能投动态》及其公司的内部报纸采用。即使凭着这样的努力,他还是没能享受到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而矿里有许多从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原重庆煤校)毕业的学生,一到矿就享受技术员待遇,工资比他高出一倍多。而原只有高中文凭的矿领导级,则通过半年至一年进修,就可轻松获得大专或本科文凭,美其名为学历达标。而近日他所在单位出台关于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待遇也是只针对全日制学校毕业的,对自学考试这一类毕业生根本就不考虑,他不明白自己十多年学习取得的文凭怎么就不值钱了呢!待遇没有,工作也不调整。只怪自己不全日制学校毕业的。
在煤矿拥有本科文凭的人员就寥寥可数,全日制学校毕业的一般都不原来煤矿工作,处于管理岗位上的人员也只是为了满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的要求,很多只是通过党校、函授等这些轻松快捷的途径取得专科、本科,他们是绝不会去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因为自学考试这种方式难度大,不方便作弊,也只有无权无势的小工人才去做这些费时、费力、费脑又不被矿认可的事。
听了同学的倾诉,我也不明白这其中的“奥妙”,只好请教编辑及各位大侠、高手替我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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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5:21:37 | 查看全部
这样的事太多了.不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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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5:26:02 | 查看全部
文中描述的是对自考生的一种偏见,其实想想看,任何学习方法都是形式,目的都是想获得知识和财富. 不要害怕人才受到冷遇,.真正一个好的公司,好的管理人士是睿智的,礼贤下士,求贤若渴的.(关键你要真的有才华)
加油!!我们相信是金子永远都会发光的.
      我身边有好多单位在开始招工的时候,是按照学历的高低来定初步薪水的高低,所谓的"学历是敲门砖",但是您如果有能力的话,企业或主动给您加薪的.您也完全可以申请加薪,真正的把您所做的工作拿出来,比别人高明到哪里要拿出业绩,让事实去说话,倘若您还没有获得提升和加薪,您完全可以考虑换一个单位或一个环境,重新来定位自己,体现您的人生价值.

        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有它的游戏规则,我们必须要学会遵守其中的规则,这也是所谓的"适者生存",我并不是鼓励大家去逆来顺受,许多人都能有好的发展,我们要仔细去思考一下原因,现在不能一味的闷头苦干,而是要试者找解决事情的办法,一味的抱怨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我不知道能不能对那些受难的人有没有帮助,但是我想说明的是,我们要仔细去研究一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任何东西都有它的潜在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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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8:09:11 | 查看全部
国务院早在1988年就已经通过了自考条例,自考条例明确规定,自学考试合格获得自考文凭的自考生,享有与统招生同等待遇,在职职工在拿到自考文凭后,其工资待遇低于统招生的,应当予以调整。是农民的,则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用人指标范围内择优录用。从以上条文来看,自考条例明确了自考生的法律地位,其与统招生相同,享受相同的待遇,这体现了国家对自考生的关心和重视。自考条例由国务院颁布,系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对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机关和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用人单位均有义务遵守,否则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自考条例,而不能出台所谓士政策,与国家的行政法规唱对台戏,更不能违法。
自考生有着扎实的基本功,对自考生的种种非议更是没有任何道理,对自考生设置种种障碍,给予岐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严重的打击了自考生的学习积极性,给国家的自考制度造成了的冲击,违反了国家的法规,破坏了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反对和抵制。
作为自考生来,一定要树立信心,不要气馁,要更加努力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生活中,以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示自已的实力,让事实说话,用事实来纠正那些偏见。对于用人单位设置的岐视性政策,要敢于说不,敢于维权,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向媒体披露,争得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广大自考生要团结起来,必要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国家有关部门也要给自考生应有的支持,作为自考生娘家的自考委应当站出来,为自考生说话,进行协调,呼吁社会各界善待自考生,向社会宣传自考制度,宣传自考生,纠正对个别人对自考生的偏见。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也应给予协调,对于岐视自考生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一些岐视性政策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对于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如果有可能的话我建议国家可以修改自考条例,进一步明确自考生的合法地位,明确们的合法权利,规定具体保护自考生合法权利具体措施,对于岐视自考生,给自考生设置各种人为障碍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还应当规定其应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学考试已经走过了二十余个年头,二十年来,自考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材,为国家的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自考生因然有他自已的不足,自考生在其现实生活中固然然受到过种种不公正待遇,但是,是金子总要发光的,经过自考的磨练,广大自考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素质,我们自考生能历尽艰辛,取得自考文凭,也一定能够克服偏见,社会上找到施展自己才华的平台,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谱写出更加华美的动人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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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20:51:27 | 查看全部
登记了吗?我们单位的自考文凭很管用的,顶得上全日制的了。不过我想到企业想起你、需要你的时候,自然就管用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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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23:21:45 | 查看全部
看了2楼管理员小贾及各们老师的回复,还是很困惑、迷惘,说是金子永远都会发光,但若将金子深埋于土里,能发光吗?就算能发光,发出的光人们能看见吗?人纵有很大的才能,不给你施展的空间和平台,别人知道你有才能吗?有人说煤矿本来就是从事井下工作,也就是不让金子发光的地方,不知这是不是对煤矿现实情况的总结。再加上你干着别人两倍的工作,却拿人家一半的工资,可能每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人都想不通吧!看来我的这位同学只好认命了,再努力也是白忙乎。
同时还要请教一下,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各位老师不能只是安慰,而应该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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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0:26:55 | 查看全部
[quote]引用第1楼dengcf于2008-01-17 15:21发表的  :
这样的事太多了.不好讲.[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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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3:44:13 | 查看全部
这样的问题存在普遍现象,拿到文凭是一方面,当你过分出色,也许也会受到领导的打压,这种情况最好的选择就是离开,到一个能让你施展才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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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43:06 | 查看全部
不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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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44:25 | 查看全部
人纵有很大的才能,不给你施展的空间和平台,别人知道你有才能吗?有人说煤矿本来就是从事井下工作,也就是不让金子发光的地方,不知这是不是对煤矿现实情况的总结。再加上你干着别人两倍的工作,却拿人家一半的工资,可能每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人都想不通吧!看来我的这位同学只好认命了,再努力也是白忙乎。
同感 同感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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