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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16: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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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直接面向民众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地方治理的微观基础。将乡镇政府界定为基层政府是惯例,将县级政府界定为基层政府、将县级以下社会界定为基层社会,除了前述法定职能,还有以下理由。其一,根据宪法第107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由此可知,县级政府是职能部门设置最完整的最为基层的政府,是直面群众协调处理基层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的“一线指挥”。其二,城市街道是县(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如果将基层政府局限于乡镇一级,在城市街道则没有对应的一级政府。同时,目前很多乡镇职能部门推行垂直管理改革,特别是在乡财县管之后,乡镇一级政府财政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被大大削弱。
乡镇政府是传统意义上的基层政府,其主体责任本应是社会治理,但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不少地方乡镇政府职能逐渐从原来管理基层社会变成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近年来,为强化乡镇一级政府(含街道)的社会治理能力,各地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如北京“街道吹哨、部门报道”、浙江“四个平台”下沉等。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提升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能力”“推动街道党(工)委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应当全面取消街道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等工作任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中心城区实行,再逐步推开”。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乡镇服务农村和农民的作用,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使乡镇成为为农服务的龙头”。可见,改革趋势已经很明显,即逐步弱化甚至取消街道、乡镇招商引资职能,强化其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的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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