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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救人小学生“见义勇为”名分也需有安慰

发表于 2019-11-4 12:43: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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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救人小学生“见义勇为”名分也需有安慰
一名小学六年级男生落水,12岁的同学危急时刻伸手去拽,结果落水男生获救,伸手拽人的同学却溺亡。据报道,溺亡男生的父母希望能够给孩子一个“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但有关规定却认为,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见义勇为”的申请暂时未得到答复。(11月3日《北京青年报》)
出于对生命敬畏,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生命安全,杜绝对他人盲目施救,白搭自己生命,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再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早在2015年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中,也已经删除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的条款。应该说,这既是时代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也是对青少年的特别关爱。
可现在问题是,“人之初,性本善”原本就是我们这个人类的特质。眼睁睁看到同伴落水,赶快救人就是我们本能反应,况且,这还是一位少不更事的未成年人,他哪里顾得上多想。所以,在救人不成却把自己性命搭了进去。一个鲜活的生命在顷刻间凋谢,作为家长痛失亲骨肉。其沉重的心情可想而知。
不可否认,出于“见义勇为”相关规定,未成人见义勇为不提倡、鼓励和宣传,最终是要防止更多的未成人效而仿之。但是,现在事已至此,我们难道就不能给救人学生家长和亲人一丝安慰吗?比如: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宽慰。人心都是肉长的。救人学生用自己生命换回落水者生命,虽说与我们所倡导的“见智勇为”有偏差,但奋不顾身,一心想着救人的精神还是应当值得肯定的。如果我们对救人学生既同意申报“见义勇为”,又不给予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那么,今后有人遭难,不要说奋不顾身施救,就算是“见智勇为”都恐怕少之又之了。所以,在我看来,不给救人小学生“见义勇为”名分也需有安慰。千万不能让逝者家属寒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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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08:01:39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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