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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得安排怀孕女工高温露天场所作业

发表于 2010-8-15 09:31: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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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省下发紧急通知,对全省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监察,提出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在高温工作中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劳动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

  通知要求,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针对特殊劳动者群体也作出规定,如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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