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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工,“婆家”“娘家”都要爱

发表于 2019-12-6 09:04:0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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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工,“婆家”“娘家”都要爱
 邢承木
劳务派遣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种用工方式,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之间,而生产作业、劳务活动则发生于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现实中,目前劳务派遣工在煤矿、冶金、矿山等行业和一些企事业单位还大量存在。
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在安全生产方面,突出的问题就是:一方面,“婆家”不待见。有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另眼相待”,不能一视同仁,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另一方面,“娘家”不好管。劳务派遣公司由于不用工,也不参与用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派了之,坐收其成,该办的事不办。
“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导致劳务派遣工对自己专业技能要求不高、安全意识培养不足,成为企业工人中容易发生事故的群体。上述两种情况,不仅对劳务派遣工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产,都是《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对劳务派遣工,“婆家”“娘家”都要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必须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可违反之。
首先,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起“婆家”责任。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不说两家话。要将劳务派遣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在安全生产上,劳务派遣工和正式从业人员履行同等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同样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考核,一样要求也不能少,一个人也不能少,使其真正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不能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调的情况下,安排劳务派遣工上岗作业。
其次,劳务派遣公司也要切实负起“娘家”责任,不要“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一派了之,撒手不管。一是要有长远眼光。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讲授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作业意识、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劳务派遣工的综合素质和安全素质,养好“闺女”不愁“嫁”。二是要给劳务派遣工找个“好婆家”。劳务派遣是双向选择,对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管理水平要认真考察,对安全管理混乱、劳动保护不到位、事故险情频发的,对劳务派遣工“另眼看待”“穿小鞋”的用工单位,要坚决拒之门外,避而远之。不要“捡到筐里就是菜”,只顾眼前利益,否则,出了事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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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10:29:0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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