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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须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

发表于 2010-8-18 15:46:3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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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三方面加强矿山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17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指出,为了加强矿山企业的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我国从带班范围、带班要求、法制责任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不久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黄毅说,这次规定较之以往有三方面的区别。首先是把现场带班的范围扩大了,所有的矿山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其次,过去煤矿是矿领导和生产经营领导人员轮流下井带班,这次强调矿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最后,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制度的企业领导人按照擅离职守论处,如果造成一些大的问题或者导致一些事故的发生,可能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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